目 录
中办印发《通知》 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1
教育部党组召开会议 部署在教育部直属系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2
王晓晖在主持召开省委党建领导小组会议时的讲话精神……………………4
王晓晖在省级领导干部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上的讲话精神…………………6
教育厅党组召开(扩大)会议 扎实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 争做教育强省建设的行动派实干家……………………………………………………………………………1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49
习近平在湖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61
习近平在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65
习近平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的重要讲话精神…………………………69
习近平在会见马英九一行时的重要讲话精神……………………………………71
习近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支援部队成立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74
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有关必须坚持人民至上重要论述的节录)……………………………………………………………76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有关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论述的节录)………………………………………………………………………………………85
●重要指示
习近平回信勉励“猎鹰突击队”全体队员……………………………………93
习近平向中巴两党第七届理论研讨会致贺信……………………………………94
●重要文件
《节约用水条例》…………………………………………………………………96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105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112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118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给景海鹏颁发“特级航天功勋奖章” 授予朱杨柱、桂海潮“英雄航天员”荣誉称号并颁发“三级航天功勋奖章”的决定》…124
●省委精神
王晓晖在泸州市内江市调研时的讲话精神……………………………………126
●理论文章
坚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切实筑牢四川现代化建设安全之基………………129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通知》明确,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通知》强调,党纪学习教育要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要原原本本学,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进行研讨,推动《条例》入脑入心。要加强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纪典型案例,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要加强解读和培训,深化《条例》理解运用。2024年度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要把学习贯彻《条例》情况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落实。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坚决反对形式主义,防止“低级红”、“高级黑”。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月08日第 01版)
4月11日,教育部党组召开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精神,就教育部直属系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进行部署。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部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怀进鹏主持会议并讲话。在京部党组成员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纪学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政治任务,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教育强国建设的重要保障,增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
会议强调,以本次会议为标志,教育部直属系统党纪学习教育正式启动,要切实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当标杆、作表率。一是在体现纪律性、认识危害性、增强精准性上下功夫。要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准确把握这次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强化遵守纪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上下功夫。要全面对标对表,精心谋划部署党纪学习教育各项工作,坚持学原文读原著悟原理,逐章逐条学习《条例》,充分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抓好以案促学,加强研究解读,强化以训助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三是在压实责任、强化担当上下功夫。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落实党纪学习教育各项任务。要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根据直属机关、直属高校不同特点强化分类指导,力戒形式主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争做有理想、负责任的行动主义者,确保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实效。
(来源:教育部网站)
王晓晖主持召开省委党建领导小组会议强调
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高标准高质量组织开展全省党纪学习教育
4月12日,省委党建领导小组会议召开,省委书记、领导小组组长王晓晖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高标准高质量组织开展全省党纪学习教育,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和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听取关于扎实抓好我省党纪学习教育当前重点工作的汇报,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王晓晖指出,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今年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出具体部署。全省上下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高质量推进我省党纪学习教育,确保达到预期目的。
王晓晖指出,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自觉性坚定性。开展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确保我们党政治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的有效举措,要准确把握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和目标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指向精准,重点是纠治忽视党纪、违反党纪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让党员、干部深化对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把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行动准绳,不断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这次党纪学习教育要求明确,必须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上取得务实成效,引导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进一步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王晓晖指出,要聚焦主要内容,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贯穿党纪学习教育始终。要坚持逐章逐条学,把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结合起来,在原原本本学《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更好地推动《条例》入脑入心。要紧密联系实际学,把党纪学习教育与正在做的事情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发展战略、完成本地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结合起来,与自身岗位职责结合起来,在全面检视问题不足上下功夫见成效,使党纪学习教育每项措施都成为规范从政行为、促进中心工作的有效举措。要抓好以案促学,在精心开展警示教育上下功夫见成效,特别要突出抓好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和关键岗位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切实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抓好以训助学,坚持贯通党纪教育和党性教育、廉洁教育,在分层分类教育培训上下功夫见成效,不断提升理论水平、锤炼党性修养。
王晓晖指出,全省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谋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把党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推动党员、干部高质量完成党纪学习教育各项任务。要力戒形式主义,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与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实效、提高质量。要强化宣传引导,为党纪学习教育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领导小组副组长,有关省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来源:《四川日报》2024年04月13日第01版)
王晓晖在省级领导干部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上强调
坚持从学纪入手抓好党纪学习教育 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4月14日至16日,省级领导干部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在成都举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晓晖谈认识体会并作结业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通知》要求,坚持从学纪入手抓好全省党纪学习教育,原原本本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准确掌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强,省委副书记、成都市委书记施小琳参加读书班。
本次读书班采取个人自学、分组研讨、专题辅导、集中研讨相结合的形式,逐章逐条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读书班期间,邀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作专题辅导;参加读书班同志分别发言,谈认识体会和下一步打算。大家普遍认为,通过读书班集中学习,深化了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接受了一次深刻的纪律教育和严肃的党性锻炼。大家一致表示,要持续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上下功夫,不断增强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王晓晖在谈认识体会时指出,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严格的纪律性是保持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保障。回顾百年党史,我们党正是依靠严明的纪律,才一路克难化险、披荆斩棘,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摆在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位置,先后3次修订《条例》,把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法纪形式固定下来,不断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推动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党的历史经验和新时代实践表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的有力保证,是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确保党政治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的有效举措和不二法宝,必须常抓不懈。
王晓晖指出,当前我们已经踏上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必然会遇到各种风险挑战、艰难险阻甚至惊涛骇浪。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就越要强调加强纪律性。这次党纪学习教育,就是要从学纪入手,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知行知止、令行禁止,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条例》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全面划出了不可触碰的纪律红线,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知纪明纪的必修教材和守纪执纪的行为准则。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准确掌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
王晓晖指出,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必须在遵规守纪中永葆政治本色,始终做到立场坚定、对党忠诚。《条例》把政治纪律排在“六项纪律”之首,清晰列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树立起了旗帜鲜明讲政治的标准,就是要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时时刻刻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标对表、保持一致。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把遵守政治纪律摆在首位,任何时候都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对党绝对忠诚,与党中央同心同德,真心爱党、时刻忧党、坚定护党、全力兴党,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实人”。
王晓晖指出,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必须在遵规守纪中践行“四个服从”,始终做到听党指挥、步调一致。《条例》把“四个服从”细化具体化,列出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突出强调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突出强调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贯彻落实,突出强调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严守组织纪律,强化组织意识,处理好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处理好自由与约束的关系,切实做到“四个服从”。
王晓晖指出,廉洁纪律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必须在遵规守纪中坚决守住底线,始终做到廉洁奉公、干净清白。《条例》在廉洁纪律部分对内容、对象、执纪上进行明确,既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动辄则咎,又体现了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充分彰显了我们党一刻不停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好用好廉洁纪律,一方面弄清楚“廉洁底线是什么”,更好掌握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另一方面弄清楚“廉洁底线怎么守”,把思想防线筑牢,从小事小节守起,始终公私分明、秉公用权、清正廉洁。
王晓晖指出,群众纪律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必须在遵规守纪中站稳人民立场,始终做到心系群众、为民造福。《条例》紧扣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顺应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将新时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经验做法固定下来,将维护群众利益的要求确定下来,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初心使命和性质宗旨。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牢记党的根本宗旨,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用我们的“辛苦指数”换取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王晓晖指出,工作纪律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必须在遵规守纪中扛起使命责任,始终做到勤勉敬业、担当作为。《条例》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清晰划出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有利于推动党员干部正确履职、警醒知止。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履职尽责、真抓实干、善作善为,在攻坚克难中不断创造新业绩、打开新局面。
王晓晖指出,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在遵规守纪中培养高尚情操,始终做到品端行正、一身正气。《条例》严明生活纪律,列出的负面清单既管线下又管线上、既管自己又管家人、既看行为又看影响,有助于引导党员强化身份意识,严格约束自身言行,履行好党员义务,更好承担起党员责任。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以严格生活纪律来要求和管束自己,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切实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读书班结业式上,王晓晖对省级党员领导干部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推动全省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提出要求。他指出,要抓住学习重点,坚持聚焦学习贯彻《条例》,引导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切实做到学懂弄通、知行合一。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问题,引导党员、干部对照《条例》一条一条查摆,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提高。要注重实际效果,牢牢把握中央提出的目标要求,扎实做好党纪学习、教育、培训各项工作,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反对文山会海,确保在学习和掌握党的纪律上见实效,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上见实效。要强化统筹兼顾,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把联系分管工作做得更好,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促进”。
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读书班。
(来源:《四川日报》2024年04月17日第01版)
4月15日,教育厅党组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和中央、省委、教育部有关会议精神,研究部署直属机关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会议强调,要深刻理解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扎实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努力在以学提能、以学促干上当标杆、作表率,在强担当、抓落实上当标杆、作表率,在干事业、促发展上当标杆、作表率,争做教育强省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派、实干家。省委教育工委书记,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余孝其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部署上来,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认真谋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推动党员、干部高质量完成党纪学习教育各项任务。
会议要求,要提高站位,切实增强党纪学习教育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行动准绳,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进一步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要对标对表,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聚焦主要内容学原文悟原理,联系实际工作查问题找不足,抓好以案促学,注重挖掘教育系统警示教育资源,强化警示震慑效果,教育引导全体党员领导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压实责任,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见实效。直属机关党纪学习教育在厅党组领导下进行,机关党委要抓好统筹协调,机关纪委成立工作专班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直属机关各基层党组织要主动扛牢政治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机关党委(基层党委、党总支)要采取工作提醒、定期调度、实地走访等方式,对所辖党支部进行全覆盖、全过程指导;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党组班子成员要带头抓好分管处室、联系单位的党纪学习教育,加强分析研判,从严督导落实,特别是要做好对高校党纪学习教育工作的指导把关,确保各项部署落地落实见效。要抓好学习教育宣传工作,充分挖掘、及时反映直属机关党纪学习教育进展成效。
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班子成员,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会。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网站)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来源:《人民日报》2023年12月28日第0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
(四)开除。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二十四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和职员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和职员等级。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或者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
(二)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在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七)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规违纪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违纪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进入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
(二)在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公开招聘、考核、培训、回避、奖励、申诉、职称评审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三)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职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境,所在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调查中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八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的,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职员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应当办理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的,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考核及晋升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无岗位、职员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四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三十五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员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需要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的,按照原岗位、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职员等级,恢复相应的工资待遇,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定是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或者根据本规定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习近平在湖南考察时强调
坚持改革创新求真务实 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
蔡奇陪同考察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在湖南考察时强调,湖南要牢牢把握自身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战略定位,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高质量发展不动摇,坚持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在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上持续用力,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奋勇争先,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
3月18日至21日,习近平在湖南省委书记沈晓明和省长毛伟明陪同下,先后来到长沙、常德等地,深入学校、企业、历史文化街区、乡村等进行调研。
18日下午,习近平来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城南书院校区)考察。该校前身是创办于宋代的城南书院,近代以来培养了一批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名师大家。习近平参观青年毛泽东主题展览,了解学院发展沿革和用好红色资源等情况。在学院大厅,习近平同师生代表亲切交流。他说,国家要强大,必须办好教育。一师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传承红色基因的好地方,要把这一红色资源保护运用好。学校要立德树人,教师要当好大先生,不仅要注重提高学生知识文化素养,更要上好思政课,教育引导学生明德知耻,树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报国强国大志向,努力成为堪当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大任的栋梁之材。
随后,习近平来到巴斯夫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考察。这是一家主营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中德合资企业。习近平听取当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情况介绍,察看企业产品展示,了解材料性能测试情况和电池生产流程。他强调,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是企业不断成长壮大、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所在,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在这方面都可以大有作为。中国开放的大门会越开越大,我们愿意同世界各国加强交流合作,欢迎更多外国企业来华投资发展。
19日,习近平到常德市考察调研。位于沅江江畔的常德河街历史悠久,曾毁于1943年的常德战役。近年来,常德市复原老河街风貌,将此地打造成为历史文化街区。当天上午,习近平来到常德河街,察看各种特色小吃、特产、特色工艺品,同店主和游客亲切交流,并欣赏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展示,详细了解常德老城街道修复利用、城市规划、水环境综合治理等情况。习近平指出,多姿多彩的地方特色传统文化,共同构成璀璨的中华文明,也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常德是有文化传承的地方,这里的丝弦、高腔、号子等要以适当载体传承好利用好,与时俱进发展好。
湖南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水稻播种面积、总产量均居全国第一。当天下午,习近平来到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港中坪村,走进当地粮食生产万亩综合示范片区,察看秧苗培育和春耕备耕进展,听取高质量推进农业现代化情况介绍,并同种粮大户、农技人员、基层干部一笔一笔算投入产出账。习近平强调,我国有14亿多人口,粮食安全必须靠我们自己保证,中国人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要建设好高标准农田,推行适度规模经营,加强政策支持和示范引领,加大良种、良机、良法推广力度,在精耕细作上下功夫,进一步把粮食单产和品质提上去,让种粮也能够致富,进而吸引更多农户参与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真正把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之路走稳走扎实。
习近平随后来到种粮大户戴宏家中,察看农机具和春耕物资准备,并前往村党群服务中心了解当地为基层减负、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等情况。他指出,要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精兵简政,持之以恒抓好这项工作。他勉励基层干部在产业发展和乡村治理上群策群力,不断干出让农民群众认可的实绩。
离开时,村民们纷纷围拢过来欢送总书记。习近平满怀深情地对大家说,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一定会采取切实有力的政策举措,回应老百姓的关切和需求,把乡村振兴的美好蓝图变为现实。掌声在村庄久久回荡。
21日上午,习近平听取了湖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对湖南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
习近平指出,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要在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方面下更大功夫,主动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积极引进国内外一流研发机构,提高关键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聚焦优势产业,强化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继续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打造国家级产业集群。
习近平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制约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卡点堵点问题、发展环境和民生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有悖社会公平正义的焦点热点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断为经济社会发展增动力、添活力。湖南要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更好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全面融入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高标准建设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着力打造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
习近平指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是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湖南要扛起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抓住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加快种业、农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坚持大农业观、大食物观,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深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畅通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科学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切实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推动移风易俗。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习近平强调,湖南要更好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在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中展现新作为。保护好、运用好红色资源,加强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发扬优良传统、赓续红色血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时代新风新貌。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形成更多新的文化产业增长点。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守护好三湘大地的青山绿水、蓝天净土,把自然风光和人文风情转化为旅游业的持久魅力。
习近平指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要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陪同考察。
李干杰、何立峰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考察。
3月20日上午,习近平在长沙亲切接见驻长沙部队上校以上领导干部,代表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向驻长沙部队全体官兵致以诚挚问候,并同大家合影留念。张又侠陪同接见。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3月22日第01版)
习近平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强调
在更高起点上扎实推动中部地区崛起
李强蔡奇丁薛祥出席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月20日下午在湖南省长沙市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在全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要一以贯之抓好党中央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一系列政策举措的贯彻落实,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合力,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奋力谱写中部地区崛起新篇章。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出席座谈会。
座谈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山西省委书记唐登杰、安徽省委书记韩俊、江西省委书记尹弘、河南省委书记楼阳生、湖北省委书记王蒙徽、湖南省委书记沈晓明先后发言,就推动中部地区崛起汇报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上一次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召开5年来,中部区域经济总体平稳,创新发展动能不断增强,产业基础明显改善,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提升,绿色低碳转型步伐加快,中部地区发展站到了更高起点上。同时要看到,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要切实研究解决。
习近平强调,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立足实体经济这个根基,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更加重视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加强重大科技攻关,增强产业创新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上下游紧密合作的创新联合体,促进产学研融通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深入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工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让传统产业焕发新的生机活力。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与其他重大发展战略的衔接,更好融入和支撑新发展格局。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深度对接,加强与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融合联动。有序承接产业梯度转移,优化产业布局。加强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强化中部地区的大通道格局。建立健全区域内省际合作机制,提升区域协同发展水平。大力促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和中原城市群发展,加强都市圈之间协调联动,更好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发展。
习近平强调,要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持续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内陆开放高地。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全面清理纠正地方保护行为,推动各种生产力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更好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主动对接新亚欧大陆桥、西部陆海新通道,高标准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更多高能级对外开放合作平台,在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加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增强对国内外要素资源的吸引力。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支持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习近平指出,要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部。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推进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培育壮大绿色低碳产业,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城乡之间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进一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加强乡村环境整治,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强农惠农富民支持制度,充分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形成新的增长点。高度重视革命老区和欠发达县(市、区)振兴发展,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防止出现规模性返贫。大力推进乡村文化振兴,推动移风易俗。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扫黑除恶常态化,营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生态。
习近平指出,要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相互促进,努力提升粮食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能力。高质量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打造一批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进一步提升煤炭、稀土等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增强煤炭等化石能源兜底保障能力,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注重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多能互补、深度融合。
习近平最后强调,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研究提出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的政策举措。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扛起主体责任,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重点工作任务、重大改革事项落实落地。要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立健全考核激励制度,激励干部大胆开拓、担当作为。
李强在讲话中表示,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中部地区放到整个国家版图中、放到支撑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来定位思考,努力把区位优势、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中部地区要主动对接其他区域发展战略,积极引进东部地区产业创新资源,增强对西部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要着力锻长板补短板,在新型城镇化、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发挥优势、释放潜能,推动区域内部加强合作、整体联动,提升中部地区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丁薛祥在讲话中表示,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不断取得新成效。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大力提升粮食、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深化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高水平开放合作,不断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持之以恒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
李干杰、何立峰、吴政隆、穆虹出席座谈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地方、有关企业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3月21日第 01版)
习近平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强调
全民植树增绿 共建美丽中国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日上午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强调,清明前后,神州大地处处生机盎然,正是植树的好时节。今天我们一起种树,就是要号召大家都行动起来,积极参与植树造林,人人争当绿色使者、生态先锋,为建设美丽中国增绿添彩,共同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
京郊大地,春意正浓。上午10时40分许,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韩正等集体乘车,来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同首都群众一起参加义务植树。
植树点地处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廊坊市北三县交界地区,位于潮白河畔京冀首个跨界共建的森林公园内,具有良好的滨水生态条件。
看到总书记来了,正在植树的干部群众热情地向总书记问好。习近平向大家挥手致意,扛起铁锹走向植树地点,同北京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同志以及首都干部群众、少先队员一起忙碌起来。
挥锹铲土、培土围堰、提水浇灌……习近平接连种下油松、黄栌、元宝枫、樱桃、红叶碧桃、侧柏等多棵树苗。习近平一边植树,一边询问孩子们的学习生活、劳动锻炼情况。
他强调,广大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从小要积极参加劳动、植树造林,把绿色的种子种进心里,养成尊重自然、热爱自然的意识,勤奋学习、锻炼身体、茁壮成长,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成为国家栋梁。植树现场一派热火朝天的劳动景象,领导同志们同大家一起培土浇水,气氛热烈。
植树期间,习近平同在场的干部群众亲切交谈。他说,到中央工作后,他已连续17年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他指出,今年是新中国植树节设立45周年。全国人民坚持植树造林,荒山披锦绣,沙漠变绿洲,成就举世瞩目。同时要看到,我国缺林少绿问题仍然突出,森林“宝库”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增绿就是增优势,植树就是植未来。要一茬接着一茬种,一代接着一代干,不断增厚我们的“绿色家底”。
习近平强调,绿化祖国要扩绿、兴绿、护绿并举。扩绿,就是要科学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适地适树、适时适法,种一棵活一棵、造一片成一片。兴绿,就是要注重质量效益,拓展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推动森林“水库、钱库、粮库、碳库”更好联动,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护绿,就是要加强林草资源保护,做好防灭火工作,深入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守护好来之不易的绿化成果。三北地区是国土绿化的主战场,要把更多力量集中到“三北”工程建设上来,筑牢北疆绿色长城。
习近平指出,绿化祖国要人人尽责。要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创新尽责形式,发挥好林长制作用,把各方面力量调动起来,推动全民义务植树不断走深走实。
在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等参加植树活动。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月04日第01版)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10日下午在京会见马英九一行。
习近平表示,两岸同胞同属中华民族。中华民族是世界上伟大的民族,创造了源远流长、辉煌灿烂、举世无双的中华文明,每一个中华儿女都为之感到骄傲和荣光。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漫长历史,记载着历代先民迁居台湾、繁衍生息,记载着两岸同胞共御外侮、光复台湾。中华民族一路走来,书写了海峡两岸不可分割的历史,镌刻着两岸同胞血脉相连的史实。
两岸同胞都是中国人,没有什么心结不能化解,没有什么问题不能商量,没有什么势力能把我们分开。海峡的距离,阻隔不断两岸同胞的骨肉亲情。制度的不同,改变不了两岸同属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客观事实。外部的干涉,阻挡不了家国团圆的历史大势。两岸同胞一路走来,始终一脉相承、心手相连、守望相助。
青年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两岸青年好,两岸未来才会好。两岸青年要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共创中华民族绵长福祉,续写中华民族历史新辉煌。
习近平强调,两岸同胞有共同的血脉、共同的文化、共同的历史,更重要的是我们对民族有共同的责任、对未来有共同的期盼。我们要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来把握两岸关系大局。
第一,坚定守护中华民族共同家园。中华民族、中华文明几千年来历经沧桑、饱受磨难,却生生不息、绵延不断,关键在于中华民族始终有着国土不能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共同信念。一个坚强统一的国家始终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的命运所系。两岸同胞要坚决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和外部势力干涉,坚定守护中华民族共同家园,共同追求和平统一的美好未来,把中华民族的命运牢牢掌握在中国人自己手中。
两岸同胞都盼望家园和平安宁、家人和谐相处,为此就必须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关键是坚持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核心是对两岸同属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基本事实有共同的认知。只要不分裂国家,只要认同两岸都是中国人、一家人,两岸同胞完全可以坐下来,就家里人的事先接触交流起来,增进了解,累积互信,化解矛盾,寻求共识。
第二,坚定共创中华民族绵长福祉。为两岸同胞谋福祉是我们发展两岸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共创中华民族绵长福祉,这个目标很宏伟,也很朴素,归根到底就是实现两岸同胞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过上更好的日子,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有能力带领14亿多大陆同胞过上好日子,也完全有能力同台湾同胞一起共创美好未来。
我们始终以台湾同胞福祉为念,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机遇,共享祖国大陆发展进步成果,积极为台湾同胞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台湾同胞利益更多、福祉更实、未来更好。
第三,坚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在漫长历史中,共同建设了包括宝岛台湾在内的祖国疆域,共同书写了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民族精神。两岸同胞从来都是一家人,应该常来常往,越走越近、越走越亲。我们将采取更有力措施积极推动两岸交流交往交融,让两岸同胞在交流中交心,在交往中增信,促进心灵契合。我们热诚邀请广大台湾同胞多来大陆走一走,也乐见大陆民众多去祖国宝岛看一看。
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两岸同胞共同的精神家园。两岸同胞要坚定中华文化自信,自觉做中华文化的守护者、传承者、弘扬者,增强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四,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经过百年奋斗,我们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式现代化道路,迎来了民族复兴的光明前景,不仅实现了孙中山先生当年描绘的蓝图,而且创造了许多远远超出孙中山先生设想的成就。民族复兴的历史车轮滚滚向前,凝结着两岸同胞的奋斗和汗水,需要两岸同胞同心共创、接续奋斗,也终将在两岸同胞的接力奋斗中实现。两岸青年必将大有可为,也必定大有作为。我们欢迎台湾青年来祖国大陆追梦、筑梦、圆梦,持续为两岸青年成长、成才、成功创造更好条件、更多机遇。希望两岸青年互学互鉴、相依相伴、同心同行,跑好历史的接力棒,为实现民族复兴贡献青春力量。
习近平说,4月3日,花莲县海域发生7.3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我对遇难同胞表示哀悼,对灾区民众表示慰问。
马英九表示,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共同政治基础。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都是炎黄子孙,应深化交流合作,共同传承中华文化,提升两岸同胞福祉,携手前行,致力振兴中华。
与会台湾青年代表作了发言。
王沪宁、蔡奇等参加会见。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月11日第01版)
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支援部队成立大会19日在北京八一大楼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向信息支援部队授予军旗并致训词,代表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向信息支援部队全体官兵致以热烈祝贺。他强调,要贯彻新时代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聚焦备战打仗,按照体系融合、全域支撑的战略要求,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信息支援部队。
下午4时,成立大会开始,全场高唱国歌。仪仗礼兵护卫着军旗,正步行进到主席台前。习近平将军旗授予信息支援部队司令员毕毅、政治委员李伟。信息支援部队主要领导向习近平敬礼,从习近平手中接过军旗,持旗肃立。全体官兵向军旗庄严敬礼。
授旗仪式后,习近平致训词。他指出,调整组建信息支援部队,是党中央和中央军委从强军事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构建新型军兵种结构布局、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的战略举措,对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有效履行新时代人民军队使命任务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习近平强调,信息支援部队是全新打造的战略性兵种,是统筹网络信息体系建设运用的关键支撑,在推动我军高质量发展和打赢现代战争中地位重要、责任重大。要坚决听党指挥,全面贯彻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全面加强部队党的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肃纪律规矩,弘扬优良作风,确保部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要有力支撑作战,坚持信息主导、联合制胜,畅通信息链路,融合信息资源,加强信息防护,深度融入全军联合作战体系,精准高效实施信息支援,服务保障各方向各领域军事斗争。要加快创新发展,坚持作战需求根本牵引,加强体系统筹,推进共建共享,强化科技创新,建设符合现代战争要求、具有我军特色的网络信息体系,高质量推动体系作战能力加速提升。要夯实部队基础,落实全面从严治军要求,严格教育管理,保持正规秩序,激发动力活力,全面锻造过硬基层,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奋力开创部队建设新局面,坚决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任务。
李伟代表信息支援部队发言,表示要坚决贯彻习主席重要指示,坚决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指挥,聚力备战打仗,忠诚履职尽责,决不辜负党和人民重托。
大会在雄壮的军歌声中结束。之后,习近平接见了信息支援部队领导班子成员,并同大家合影留念。
成立大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张又侠宣读了习近平签发的中央军委关于组建信息支援部队的命令、信息支援部队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命令和党委常委会组成通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何卫东主持大会。
中央军委委员刘振立、苗华、张升民出席大会。军委机关各部委、军委各直属机构、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各直属单位、武警部队有关负责同志,各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官兵代表、文职人员代表等参加大会。
根据中央军委决定,新组建的信息支援部队由中央军委直接领导指挥,同时撤销战略支援部队番号,相应调整军事航天部队、网络空间部队领导管理关系。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月20日第01版)
必须坚持人民至上※
习近平
一
我们的人民是伟大的人民。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人民依靠自己的勤劳、勇敢、智慧,开创了各民族和睦共处的美好家园,培育了历久弥新的优秀文化。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人世间的一切幸福都需要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我们的责任,就是要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2012年11月15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的讲话)
二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我们深深知道,每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只要我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每个人的工作时间是有限的,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责任重于泰山,事业任重道远。我们一定要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夙夜在公,勤勉工作,努力向历史、向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2012年11月15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的讲话)
三
我们讲宗旨,讲了很多话,但说到底还是为人民服务这句话。我们党就是为人民服务的。中央的考虑,是要为人民做事。各级干部也不能眼睛总是向上。任何事情都要向上看看,向下看看。要经常问问自己,我们是不是在忙着与党的根本宗旨毫不相关的事情?有没有一心一意在为老百姓做事情?是不是在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而工作?古时候讲,食君之禄,忠君之事。现在就是要服务人民。
(2012年12月29日、30日在河北省阜平县考察扶贫开发工作时的讲话)
四
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失去了人民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工作就无从谈起。党要继续经受住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就必须始终密切联系群众。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2013年6月18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五
群众路线本质上体现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基本原理。只有坚持这一基本原理,我们才能把握历史前进的基本规律。只有按历史规律办事,我们才能无往而不胜。历史反复证明,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体力量。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中国的命运一经操在人民自己的手里,中国就将如太阳升起在东方那样,以自己的辉煌的光焰普照大地”。
(2013年12月26日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六
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执政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治理活动,都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治国理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之中,使各方面提出的真知灼见都能运用于治国理政。
(2014年9月21日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七
发展为了人民,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在未来社会“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鲜明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点,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部署经济工作、制定经济政策、推动经济发展都要牢牢坚持这个根本立场。
(2015年11月23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八
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党与人民风雨同舟、生死与共,始终保持血肉联系,是党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根本保证,正所谓“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
(2016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九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全党同志一定要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继续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
(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十
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
(2018年1月5日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
十一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真正的英雄。波澜壮阔的中华民族发展史是中国人民书写的!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是中国人民创造的!历久弥新的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国人民培育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是中国人民奋斗出来的!
(2018年3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十二
学习马克思,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坚守人民立场的思想。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马克思说,“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让人民获得解放是马克思毕生的追求。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群众路线,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凝聚起众志成城的磅礴力量,团结带领人民共同创造历史伟业。这是尊重历史规律的必然选择,是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自觉担当。
(2018年5月4日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十三
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根基,是我们强党兴国的根本所在。我们党来自于人民,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必须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每个共产党员都要弄明白,党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真正的英雄,必须相信人民、依靠人民;我们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必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2019年5月31日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十四
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也是对党的奋斗历程和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自成立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无论面临多大挑战和压力,无论付出多大牺牲和代价,这一点都始终不渝、毫不动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句空洞口号,必须落实到各项决策部署和实际工作之中。
(2020年5月22日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十五
要把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中国共产党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把为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所处的岗位,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民谋利。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不慕虚荣,不务虚功,不图虚名,切实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2020年5月22日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十六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章也明确规定,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和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为崇高理想奋斗和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完成党的各项工作和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永不脱离群众,与群众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有盐同咸、无盐同淡。
(2021年2月20日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十七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
(202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十八
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党的理论是来自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的理论,人民的创造性实践是理论创新的不竭源泉。一切脱离人民的理论都是苍白无力的,一切不为人民造福的理论都是没有生命力的。我们要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形成为人民所喜爱、所认同、所拥有的理论,使之成为指导人民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
(2022年10月16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十九
新征程上,我们要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路走来,我们紧紧依靠人民交出了一份又一份载入史册的答卷。面向未来,我们仍然要依靠人民创造新的历史伟业。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前进道路上,无论是风高浪急还是惊涛骇浪,人民永远是我们最坚实的依托、最强大的底气。我们要始终与人民风雨同舟、与人民心心相印,想人民之所想,行人民之所嘱,不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为现实。
(2022年10月23日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的讲话)
二十
我们党深刻认识到中国式现代化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人民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主体,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尊重人民创造精神,汇集全体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才能推动中国式现代化不断向前发展。我们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注重把准人民脉搏、回应人民关切、体现人民愿望、增进人民福祉,努力使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人民群众衷心拥护。我们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急难愁盼问题,让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我们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主人翁精神满怀热忱地投入到现代化建设中来。我们党以中国式现代化的美好愿景激励人、鼓舞人、感召人,有效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团结奋斗,凝聚起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磅礴伟力。
(2023年2月7日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
二十一
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人民是决定性力量。要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实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充分激发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分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兜牢民生底线,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不断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要不断巩固发展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起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
(2023年3月13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二十二
我们要坚守人民至上理念,突出现代化方向的人民性。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进现代化最坚实的根基、最深厚的力量。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现代化道路最终能否走得通、行得稳,关键要看是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现代化不仅要看纸面上的指标数据,更要看人民的幸福安康。政党要锚定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顺应人民对文明进步的渴望,努力实现物质富裕、政治清明、精神富足、社会安定、生态宜人,让现代化更好回应人民各方面诉求和多层次需要,既增进当代人福祉,又保障子孙后代权益,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2023年3月15日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的主旨讲话)
二十三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成果,都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无论是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还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无不源自于人民的智慧、人民的探索、人民的创造。人民群众身处实践最前沿,对实践变化感知最敏感、感受最深切,也最聪慧,只要走到人民群众中去,很多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就能豁然开朗、找到答案。我们的各项工作实践要走好群众路线,推进党的理论创新也要走好群众路线,决不能闭门造车、坐而论道、流于空想。在谋划这次主题教育时,我提出大兴调查研究,就是要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树牢唯物史观,强化群众观点和宗旨意识,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走出机关沉到基层一线,广泛倾听人民群众的声音,自觉问计于民、问需于民,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解决好发展所需、改革所急、基层所盼、民心所向的突出问题,同时从人民群众的真知灼见中获取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灵感。要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注重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总结新鲜经验,上升为理性认识,提炼出新的理论成果,着力让党的创新理论深入亿万人民心中,成为接地气、聚民智、顺民意、得民心的理论。
(2023年6月30日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二十四
团结奋斗是党领导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团结奋斗要靠目标凝心聚力,新征程上我们就要靠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凝心聚力、团结奋斗。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也是一项充满风险挑战、需要付出艰辛努力的宏伟事业,必须坚持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紧紧依靠全体人民和衷共济、共襄大业。
(2023年12月21日、22日在中央政治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
二十五
要充分激发全体人民的历史主动精神。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中国人民的事业,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汇聚蕴藏在人民中的无穷智慧和力量,才能不断创造新的历史伟业。我们要坚持人民是创造历史根本动力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人民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有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2023年12月26日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来源:《求是》2024年第07期)
习近平
宣传阐释中国特色,要讲清楚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基本国情不同,其发展道路必然有着自己的特色;讲清楚中华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讲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于中华文化沃土、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有着深厚历史渊源和广泛现实基础。中华民族创造了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中华民族也一定能够创造出中华文化新的辉煌。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我们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对我国传统文化,对国外的东西,要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经过科学的扬弃后使之为我所用。
(2013年8月19日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我们的城市有许多历史记忆,特别是一些历史悠久的老城区,是最宝贵的东西,不能因为浮躁、无知而破坏掉。有的城市把真古董拆了建假古迹,我看到一份材料,说全国有三十多个城市已经或正在谋划搞古城重建,搞什么潘金莲故居、阿房宫重建!还有一些地方热衷于改老地名,喜欢起一些洋气一点的地名,如“曼哈顿”、“威尼斯”、“加州1886”、“玛斯兰德”等,五花八门,与中国历史文化协调吗?不仅群众看得一头雾水、莫名其妙,而且也割断了地名文脉、不利于传承我们的民族文化。更何况有些情况也是违法的,我国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传承文化不是要简单复古,城市建设会不断融入现代元素,但必须同步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2013年12月12日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中华文化是我们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最深厚的源泉,是我们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要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以人们喜闻乐见、具有广泛参与性的方式推广开来,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把继承传统优秀文化又弘扬时代精神、立足本国又面向世界的当代中国文化创新成果传播出去。要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
(2013年12月30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每一种文明都延续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更需要与时俱进、勇于创新。中国人民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将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激活其生命力,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2014年3月27日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
我讲过,城市建设,要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记得住乡愁”,就要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中华文化基因。要保护好前人留下的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搞“拆真古迹、建假古董”那样的蠢事。既要保护古代建筑,也要保护近代建筑;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既要保护精品建筑,也要保护具有浓厚乡土气息的民居及地方特色的民俗。
(2015年12月20日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2016年3月23日关于做好文物工作的批示)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一个博物馆就是一所大学校。博物馆建设要注重特色。向海之路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途径,这里围绕古代海上丝绸之路陈列的文物都是历史、是文化。要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让文化说话。要加强文物保护和利用,加强历史研究和传承,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发扬光大。要增强文化自信,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2017年4月19日在广西考察时的讲话)
我们要深入挖掘、继承、创新优秀传统乡土文化。要让有形的乡村文化留得住,充分挖掘具有农耕特质、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物质文化遗产,加大对古镇、古村落、古建筑、民族村寨、文物古迹、农业遗迹的保护力度。要让活态的乡土文化传下去,深入挖掘民间艺术、戏曲曲艺、手工技艺、民族服饰、民俗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把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把我国农耕文明优秀遗产和现代文明要素结合起来,赋予新的时代内涵,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生不息,让我国历史悠久的农耕文明在新时代展现其魅力和风采。
(2017年12月28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多民族不断交流交往交融而形成的。中华文明植根于和而不同的多民族文化沃土,历史悠久,是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发展至今的文明。要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支持和扶持《格萨(斯)尔》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好传承人,一代一代接下来、传下去。要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不断巩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2019年7月15日在内蒙古考察时的讲话)
研究和弘扬敦煌文化,既要深入挖掘敦煌文化和历史遗存背后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理念、道德规范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要揭示蕴含其中的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文化胸怀和文化自信,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精神支撑。要加强对国粹传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支持和扶持,加强对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研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2019年8月19日在敦煌研究院座谈时的讲话)
考古遗迹和历史文物是历史的见证,必须保护好、利用好。要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加强相关领域文物资源普查、名录公布的统筹指导,强化技术支撑,引导社会参与。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放在第一位,同时要合理利用,使其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要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把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要制定“先考古、后出让”的制度设计和配套政策,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使用。要深刻汲取国内外重大文物灾害事故教训,督察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整治,增强历史文化遗产防护能力。要加强执法督察,规范举报流程,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2020年9月28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革命文物承载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记载中国革命的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弘扬革命传统和革命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生动教材。
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发挥好革命文物在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精神力量,信心百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
(2021年3月对革命文物工作的指示)
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一定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一是要加强科学保护。红色资源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珍贵资源,保护是首要任务。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深入开展红色资源专项调查,加强红色遗址、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统筹好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和周边保护、单点保护和集群保护等。二是要开展系统研究。统筹研究力量,强化研究规划,积极开展革命史料的抢救、征集和研究工作,加强革命历史研究,深入挖掘红色资源背后的思想内涵,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三是要打造精品展陈。坚持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把好导向、聚焦主题,用史实说话,着力打造高质量精品展陈,增强表现力、传播力、影响力,生动传播红色文化。四是要强化教育功能。围绕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大节点,研究确定一批重要标识地,讲好党的故事、革命的故事、英雄的故事,彰显时代特色,使之成为教育人、激励人、塑造人的大学校。要设计符合青少年认知特点的教育活动,建设富有特色的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基地,引导他们从小在心里树立红色理想。
(2021年6月25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提高文物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让文物真正活起来,成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成为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名片。
(2021年11月24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
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子孙万代。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统筹好旅游发展、特色经营、古城保护,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守护好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
(2022年1月27日在山西晋中考察时的讲话)
让更多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营造传承中华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我们要积极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挖掘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传播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
中国共产党人不是历史虚无主义者、文化虚无主义者,不能数典忘祖、妄自菲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敬畏历史、敬畏优秀传统文化,重视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为历史和考古工作者开展研究、学习深造、研修交流提供更多政策支持。要营造传承中华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广泛宣传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等研究成果,教育引导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更好认识和认同中华文明,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
(2022年5月27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中华文明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是由各民族优秀文化百川汇流而成。要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充分挖掘和有效运用新疆各民族交往的历史事实、考古实物、文化遗存,讲清楚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多民族聚居地区,新疆各民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血脉相连、命运与共的重要成员。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把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扬光大。
(2022年7月13日在新疆考察时的讲话)
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为我们保存3000年前的文字,把中国信史向上推进了约1000年。殷墟我向往已久,这次来是想更深地学习理解中华文明,古为今用,为更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提供借鉴。中国的汉文字非常了不起,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汉文字的维系。在这方面,考古事业居功至伟。考古工作要继续重视和加强,继续深化中华文明探源工程。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从未中断,塑造了我们伟大的民族,这个民族还会伟大下去的。要通过文物发掘、研究保护工作,更好地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2022年10月28日在河南安阳考察时的讲话)
亚洲是人类文明重要发祥地,孕育并保有着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为世界文明发展史书写了浓墨重彩的篇章。2019年,我在亚洲文明对话大会上倡议开展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4年来,各方积极响应、共同努力,在古代文明研究、联合考古、古迹修复、博物馆交流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为保护人类文明精华作出亚洲新贡献。
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联盟的成立,有利于加强亚洲文化遗产保护,深化亚洲文明交流,繁荣世界文明百花园,为人类文明进步贡献力量。中国愿在联盟框架下,同亚洲各国携手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交流,积极推动文化遗产领域国际合作,构建全球文明对话合作网络,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共同推动人类文明发展进步。
(2023年4月25日致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联盟大会的贺信)
博物馆有很多宝贵文物甚至“国宝”,它们实证了我国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要深入实施中华文明探源工程,把中国文明历史研究引向深入。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
(2023年5月16日在山西运城考察时的讲话)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优秀传统文化,自古就有开放包容、兼收并蓄的文化胸怀,中华文明历来赞赏不同文明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北京历史悠久,文脉绵长,是中华文明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的有力见证。中国将更好发挥北京作为历史古都和全国文化中心的优势,加强同全球各地的文化交流,共同推动文化繁荣发展、文化遗产保护、文明交流互鉴,践行全球文明倡议,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深厚持久的文化力量。
(2023年9月14日致2023北京文化论坛的贺信)
世界由丰富多彩的文明构成,中国是有着世界上最古老历史和文化的国家之一。中国愿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更紧密合作,不断提高遗产保护能力和水平,促进各种文明交流互鉴、包容合作,助力世界和平,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023年9月28日在会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阿祖莱时的讲话)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有关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论述的节录。
(来源:《求是》2024年第08期)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给“猎鹰突击队”全体队员回信,对他们予以亲切勉励。
习近平在回信中表示,我至今还清晰地记得10年前向你们授旗时的情景。得知10年来你们坚定举旗铸魂,苦练特战本领,很好完成了担负的任务,我感到很高兴。
习近平强调,特战部队肩负特殊使命,必须政治和军事都特别过硬。希望你们再接再厉,不断锤炼忠诚品格,加强实战化针对性训练,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战斗精神,努力锻造世界一流反恐特战劲旅,时刻准备为党和人民再立新功。
“猎鹰突击队”是国家级反恐拳头部队。2014年4月,习近平亲自向这支部队授旗,并作出重要指示。10年来,该部队牢记统帅嘱托,忠诚履职尽责,出色完成反恐维稳、联演联训、重大活动安保等一系列任务,在国际特种兵比武竞赛中获得20多项冠军,被中央军委表彰为“全军备战标兵单位”,先后有7人次获得全国全军表彰,10人次荣立一等功、17人次荣立二等功。近日,“猎鹰突击队”全体队员给习主席写信,汇报部队建设和遂行任务情况,表达当好反恐拳头、坚决履行使命的信念和决心。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月10日第01版)
4月9日,中国共产党和巴西劳工党第七届理论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和巴西劳工党名誉主席、总统卢拉分别向研讨会致贺信。
习近平在贺信中表示,202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23年1月巴西劳工党再次执政后,大力推动“加速增长计划”“新工业计划”等发展战略,致力于实现可持续全面发展。此次中巴两党以“加强执政党建设,探索现代化道路”为主题进行理论研讨恰逢其时,对加强执政党能力建设、探索符合自身国情的现代化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指出,今年是中巴建交50周年、中国共产党同巴西劳工党建立关系40周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共产党愿同巴西劳工党深化治国理政经验交流互鉴,推动各自党的建设和国家发展进步,为引领新时代中巴关系向前不断发展,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卢拉在贺信中表示,今年巴中将迎来建交50周年,这是双方朝着构建命运共同体目标开展交流合作、深化友谊的50年。去年,我与习近平总书记共同推动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迈上新台阶。巴中关系不仅对两国而且对全世界都很重要。我们将通过合作巩固联合国等全球治理传统机制,同时加强“77国集团和中国”、金砖国家和中拉论坛、“基础四国”等南南合作关键机制。巴西劳工党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劳工党高级干部考察团访华并出席中国共产党和巴西劳工党第七届理论研讨会,目的是同中共开展治国理政经验交流,并就共同感兴趣的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合作。我坚信,我们双方一定能找到更多汇合点和合作机遇。巴中两党、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交流将更加密切和卓有成效。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月10日第01版)
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 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第四条 国家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
第五条 国家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水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完善鼓励和支持节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强节水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应用,强化科技创新对促进节水的支撑作用。
第九条 国家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升全民节水意识和节水技能,促进形成自觉节水的社会共识和良好风尚。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编制全国节水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
节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等的用水定额(以下称国家用水定额)。组织制定国家用水定额,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用水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国家用水定额未作规定的,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额。地方用水定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国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国家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农业水价应当依法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的水价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并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对节水产品实施质量认证,通过认证的节水产品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条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禁止生产、销售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者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节水标准体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水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节水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建立节水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公布节水统计信息。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
国家对水资源短缺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耐旱农作物新品种以及土壤保墒、水肥一体化、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等种植业、养殖业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节水技术。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节水灌溉,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新建灌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已经建成的灌溉工程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快推进农村生活节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第二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以下统称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建设供水、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国家鼓励已经建成的工业集聚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统筹,将节水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第三十条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用水管网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建立供水、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采取措施控制水的漏损。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支持和推动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把节水作为推广绿色建筑的重要内容,推动降低建筑运行水耗。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发挥节水表率作用,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率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开展节水改造,积极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三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提高用水效率。
水资源短缺地区城镇园林绿化应当优先选用适合本地区的节水耐旱型植被,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严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水资源短缺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
第三十七条 沿海地区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沿海或者海岛淡水资源短缺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海水淡化水。具备条件的,可以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市政新增供水以及应急备用水源。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节水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水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节水服务产业,支持节水服务机构创新节水服务模式,开展节水咨询、设计、检测、计量、技术改造、运行管理、产品认证等服务,引导和推动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提供节水服务并以节水效益分享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
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专业化服务组织参与农业节水服务。
第四十一条 国家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健全水权交易系统,引导开展集中交易,完善水权交易规则,并逐步将水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四十二条 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四条 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节水责任制和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以及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3月21日第 15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2024年3月6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区域差异,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和环境质量底线,落实自然生态安全责任,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源头预防,系统保护。健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
——精准科学,依法管控。聚焦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精准科学施策,依法依规建立从问题识别到解决方案的分区分类管控策略。
——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提高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执行协同性。
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二、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制定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为重点,以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手段,以信息平台为支撑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坚持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级落地的原则,分级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省级、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充分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衔接,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
(二)确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基于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在大气、水、土壤、生态、声、海洋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把该保护的区域划出来,确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为主体,把发展同保护矛盾突出的区域识别出来,确定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和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实施一般管控。
(三)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聚焦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集成现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精准编制差别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提出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要求。因地制宜实施“一单元一策略”的精细化管理,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要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要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其他区域要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问题和风险突出的地方,要制定更为精准的管控要求。
(四)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共享。推进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强化对数据管理、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的支撑作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融合创新,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提升服务效能。
(五)统筹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在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动态更新,同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论证;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相应进行同步更新。
三、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支撑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服务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推动长江全流域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加强沿江重化工业水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防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上中下游地区差异化分区管控,优化黄河中上游能源化工和新能源产业布局,促进中下游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中的应用,建立陆岸海联动、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管控机制,引导传统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
(七)促进绿色低碳发展。落实国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要求,引导重点行业向环境容量大、市场需求旺盛、市场保障条件好的地区科学布局、有序转移。强化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管理,推进石化化工、钢铁、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完善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集中治污。衔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引导人口密度较高的中心城区传统产业功能空间有序腾退。优化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管理,鼓励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路径,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在保证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前提下,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项目建设。实施好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和光伏基地建设。
(八)支撑综合决策。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为地方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支撑。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作为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企业投资的引导,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依法依规设置公共查阅权限,方便企业分析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四、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九)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改善生态系统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强监测预警,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对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和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重点区域,分单元识别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治理差异化管控要求。
(十)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形成问题识别、精准溯源、分区施策的工作闭环,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防范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为高质量发展腾出容量、拓展空间。深化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强化流域内水源涵养区、河湖水域及其缓冲带等重要水生态空间管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陆海统筹推进重点河口海湾管理。综合考虑大气区域传输规律和空间布局敏感性等,强化分区分类差异化协同管控。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声环境管理,推动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用地布局协调。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模式,统筹地上地下,制定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和污染风险管控要求。
(十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精细化管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动态衔接,针对不同区域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特点,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实施分单元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选择典型地区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完善机制,形成政策合力。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研究落实以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为依据的差别化调控政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生态环境有关标准、政策等制定修订中。鼓励各地以产业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为重点,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改革试点,探索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五、加强监督考核
(十二)强化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托相关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并严格依法查处。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加强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推动限期整改。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十三)完善考核评价。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工作成效作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等的重要参考。
六、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常态化推进共享共用、调整更新、监督落实等事项,及时报告重要工作进展,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文件。
(十五)强化部门联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充分衔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共享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共同做好相关研究及试点先行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等有关工作,实施水资源差别化管理,合理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模,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联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利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的政策,并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执法协调联动。
(十六)完善法规标准。推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鼓励有立法权的地方研究制定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研究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划分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
(十七)强化能力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相关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专业化队伍。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资金保障。
(十八)积极宣传引导。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3月18日第 01版)
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事关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事关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事关巩固党的长期执政根基,对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为民服务,坚持专业化方向,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着力健全职业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激励保障,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敬业奉献、结构合理、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基本建立,能力建设不断强化,管理制度更加科学,激励保障机制愈加健全,关心关爱社区工作者氛围日益浓厚;社区工作者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作风全面加强,队伍结构持续优化,收入待遇合理保障,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切实增强,为民爱民、干事创业的精气神进一步提升。
二、健全职业体系
1.明确人员范围。本意见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产生;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市地级或县级统一组织招聘,街道(乡镇)集中管理,社区统筹使用。规范相关部门(单位)多头设岗招聘行为,此前招聘的在社区工作的网格员等专职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公开招聘规定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县级层面统筹原招聘部门(单位)相关人员经费予以保障。
2.严格政治把关。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吸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的人员进入社区工作者队伍。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书记,建强社区“两委”班子,做到政治过硬、敢于担当、善于治理、群众信任。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库,注重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培养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后备力量。
3.优化工作力量配置。各地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18人的标准配备,市地级或县级层面实行总量控制,定期动态调整。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鼓励就近就便、职住兼顾。积极吸纳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持续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规模、人口结构、工作任务等,对所辖社区配备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进行统筹调配。推动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干部到社区挂职或任职,探索建立新入职公务员到社区锻炼机制。
4.推动职业水平与岗位等级衔接联动。研究制定社区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科学评价社区工作者能力水平。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探索建立社区工作者能力水平与相关职业技能等级等的双向比照认定机制。着力建立健全梯次发展、等级明晰、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根据社区工作实际情况划分岗位类别,每类岗位依据岗位职责、社区工作年限、职业水平、学历层次等划分若干等级,岗位等级随着岗位晋升、社区工作年限增加、职业水平提高相应提升。省级或市地级层面明确岗位等级序列设置,建立省内互认机制,省内流动的,社区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加强能力建设
5.提升政治素质。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组织推动社区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政治训练,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增强社区工作者辨别政治是非、保持政治定力的能力。开展政策法规教育,引导社区工作者自觉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工作,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在社区落地见效。深化廉政教育,增强社区工作者纪律意识、规矩意识。
6.提高履职本领。强化履职能力培训,注重加强群众工作、组织动员、依法办事、矛盾调解、应急处突、协调沟通、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能力训练,提高社区工作者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突出实战实训,灵活运用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现场观摩等方法,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持续开展“社区工作法”典型案例征集和培训资源开发工作,推动互学互促。推行“全岗通”工作机制,培养“一专多能”的社区工作全科人才。建立“导师帮带制”。探索举办全国性、区域性社区工作者职业能力大赛。
7.增强服务居民群众意识。把服务群众、造福群众作为基层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教育引导社区工作者树牢为民服务理念,在情感上亲近居民群众、行动上服务居民群众,重点增强年轻社区工作者的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社区工作者用心用情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营造邻里和睦、社区和谐的良好氛围。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提振社区工作者爱岗敬业、担当作为的精气神,着力整治“躺平”行为,防止为居民群众办事敷衍了事、推诿扯皮。
8.健全培训机制。研究制定全国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建立健全省级以上示范培训、市地级重点培训、县级骨干培训、街道(乡镇)全员培训的分级培训制度,健全由初任培训、在职培训、专项工作培训、实践锻炼等组成的培训体系。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每年至少对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1次,对其他社区工作者每3年轮训1次,注重增强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优化培训课程课时设计,避免不接地气、缺乏针对性。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设立社区工作者培训基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工作者培训工作。注重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线上培训,市地级以上层面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师资库和资源库。加强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社会工作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积极开发社区治理和服务相关课程,鼓励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实习实践基地,实现教学培养与实践需求有效衔接。
四、完善管理制度
9.严格队伍管理。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上门走访、结对帮扶、代办服务、首问负责等工作制度。严格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请示报告制度。健全新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筛选机制,完善社区工作者罢免、解聘等退出机制,树立能进能出、优进绌退的鲜明导向。实行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完善社区工作者档案管理制度。
10.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县级层面制定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指导方案,考核内容以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居民群众满意度为重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调整岗位等级、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奖励惩戒机制,做好容错纠错工作,激励担当作为,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社区工作者有机会有舞台。
11.强化监督约束。开展经常性监督,完善社区工作者谈心谈话机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依规依纪依法查处损害居民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实行社区工作者职责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落实党务、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发挥居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加强居民群众对社区工作者履职的监督。探索开展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五、强化激励保障
12.落实薪酬待遇保障。市地级或县级层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参照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科学设定社区工作者薪酬构成和岗位等级薪酬标准,定期动态调整。除具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外,原则上由街道(乡镇)与社区工作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参与完成重大任务、抗击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的一线社区工作者,可按规定给予适当工作补助。
13.建立激励发展机制。注重从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对在社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满一届、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择优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特别优秀的,可进一步通过择优调任、换届选举等选拔进街道(乡镇)领导班子。按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作为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区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参加评选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鼓励和支持优秀社区工作者到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担任特聘导师。
14.营造关心关爱氛围。大力宣传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社区工作者的良好氛围,增强社区工作者职业认同感、归属感、荣誉感。关心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定期组织体检,通过多种形式帮助纾压解压。注重关爱激励社区“两委”兼职成员。开展重大节日走访慰问一线社区工作者和关心关爱退休社区工作者活动。及时帮助解决社区工作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创造良好工作条件和干事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
15.强化组织实施。坚持和加强党对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领导,把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工作部署。各级党委要建立党委组织部门统筹协调,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指导推动,政法、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完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各项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省级层面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指导,市地级和县级层面抓好相关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推动社区工作者选得优、留得住、干得好。地方各级政府结合基层治理和经济发展实际,将社区工作者相关经费依法列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
16.开展评估指导。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评估。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统计制度,完善相关数据库,动态掌握社区工作者队伍状况。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工作者能力建设,协同做好社区工作者职业标准开发等工作。
17.深化减负增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持续深化拓展为基层减负工作,让社区工作者有更多时间、精力为居民群众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规范社区组织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不得将社区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事项的责任主体,工作中需要社区协助的,社区工作者应当积极配合。统筹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和基层治理平台建设,实现基层数据信息一次采集、多方利用。加强对政务应用程序、政务公众账号、工作群组的规范化管理,纠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借调社区工作者;街道(乡镇)确需借调的,按程序报请县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批准。社区工作者要增强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把减负成效转化成办实事、解难题的服务实效。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月11日第01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前款所称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应当获得补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相关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财政纵向补偿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第九条 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中央财政按照下列分类实施补偿(以下称分类补偿):
(一)森林;
(二)草原;
(三)湿地;
(四)荒漠;
(五)海洋;
(六)水流;
(七)耕地;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
前款规定的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应当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分类确定,并连同补偿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分领域制定。
第十条 在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基础上,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实施分类补偿或者由地方财政出资实施分类补偿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落实资金。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明确转移支付的范围和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分类分级予以补偿,根据自然保护地类型、级别、规模和管护成效等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
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根据生态保护实际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第十五条 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下列区域开展:
(一)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
(二)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三)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
(四)其他按照协议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
第十六条 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
对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七条 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以下称补偿协议),明确下列事项:
(一)补偿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保护预期目标及其监测、评判指标;
(三)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保护责任;
(四)补偿方式以及落实补偿的相关安排;
(五)协议期限;
(六)违反协议的处理;
(七)其他事项。
确定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现状、生态保护成本、生态保护成效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
生态保护地区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本地区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需要直接补偿给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生态保护地区应当按照协议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生态受益地区应当按照约定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
因补偿协议履行产生争议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必要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决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执行。
第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后,根据实际需要续签补偿协议,续签补偿协议时可以对有关事项重新协商。
第四章 市场机制补偿
第二十条 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生态产品价值。
发展生态产业应当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促进生态保护主体利益得到有效补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培育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主体,充分发挥其在整合生态资源、统筹实施生态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推进生态产品供需对接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完善与生态保护补偿相配套的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功能,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绿色产品市场建设,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
第二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的宣传,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审计机关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以虚假手段骗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由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月11日第14版)
2023年5月30日,神舟十六号载人飞船成功发射,航天员景海鹏、朱杨柱、桂海潮驾乘飞船顺利进驻天和核心舱,在轨驻留5个月,先后进行1次出舱活动、1次太空授课,开展一系列空间科学实验与应用载荷在轨实(试)验,完成空间站“三舱三船”构型下的平台管理照料,于2023年10月31日安全返回。神舟十六号载人飞行任务,是空间站全面建成、载人航天工程进入应用与发展新阶段的首次载人飞行任务,首次由航天驾驶员、航天飞行工程师、载荷专家3种类型航天员共同执行任务,标志着中国航天事业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迈出新步伐,加快建设航天强国实现新突破,对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和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激励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昂扬斗志、团结拼搏,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具有重要意义。
神舟十六号载人飞行任务的圆满成功,凝聚着广大科技工作者、航天员、干部职工、解放军指战员的智慧和心血。景海鹏、朱杨柱、桂海潮同志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他们矢志报国、忠诚使命,不畏艰险、团结协作,向世界展示了强大的中国精神、中国力量。景海鹏同志4次执行载人飞行任务、3次担任指令长,成为执行载人飞行任务次数最多的中国航天员。朱杨柱同志坚毅果敢、勇于挑战,精心精细操作,成为我国首位执行载人飞行任务、开展出舱活动的航天飞行工程师。桂海潮同志艰苦训练、历经重重考核,光荣入选神舟十六号乘组,成为我国首位执行载人飞行任务的载荷专家。为褒奖他们为我国载人航天事业建立的卓著功绩,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给景海鹏同志颁发“特级航天功勋奖章”,授予朱杨柱、桂海潮同志“英雄航天员”荣誉称号并颁发“三级航天功勋奖章”。
景海鹏、朱杨柱、桂海潮同志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献身崇高事业的时代先锋,是探索宇宙、筑梦太空、建设航天强国的标兵模范。党中央号召,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受到褒奖的航天员为榜样,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大力弘扬“两弹一星”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自信自强、同心同德,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团结奋斗!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月19日第01版)
4月9日至10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晓晖前往泸州市、内江市调研。他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定用新的生产力理论指导发展实践,聚焦省委发展战略实施,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奋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必须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调研中,王晓晖听取了泸州市、内江市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情况汇报,对两地结合实际抓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肯定。他指出,泸州、内江作为老工业城市,要坚持工业兴市、制造强市,以新型工业化为主引擎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切实推动“四化同步”发展。目前,传统产业在两地的产业结构中都占支柱地位,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决不能忽视、放弃传统产业。要通过科技赋能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更好支撑高质量发展。位于泸州市纳溪区的四川泸天化股份公司,前身是国家“三线”建设时期的重要建设项目,近些年来通过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实现从濒临破产到绿色发展的蜕变。王晓晖在企业陈列馆驻足参观,听取企业发展历程、改革创新等情况介绍,走进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了解企业生产现状,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他对企业负责人说,你们坚持守正创新、推进转型升级的实践,说明传统产业只要找对路子就能实现“老树新绿”,要继续研发新产品、开辟新赛道,不断把企业做优做强,实现更好发展。在泸州白酒产业园区,王晓晖详细了解当地白酒产业整体发展及“智改数转”情况,步入泸州老窖生产车间、智能包装中心,察看生态酿酒生产线和灌装包装全流程自动化生产线运行;在合江县华艺陶瓷制品公司,他结合观看陶瓷产品展示和陶瓷生产工艺流程,了解传统酒瓷产业智能化改造情况,希望企业坚持传统与现代融合理念,进一步增强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他叮嘱地方负责同志,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整体谋划,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产业链,在抓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统筹好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不断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塑造更多新动能新优势。
四月的川南农村,春回大地、草木抽新,到处是一片春耕春管的忙碌景象。王晓晖深入泸县、隆昌市农业生产一线,检查春耕生产工作,了解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情况。泸县海潮环都市农业示范区和隆昌市内荣农高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积极推广“稻菜轮作”“稻虾共养”等模式,大幅提升了农业产出效益。王晓晖沿生产便道走进田间地头,与种粮农户详细算起产出收益账。他说,园区探索推广的这些模式,既能够保证粮食产量,又通过发展附加产业提高效益,有效带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让种粮农民持续获得更多收益。王晓晖强调,当前正是春耕春管的重要时节,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病虫害发生等情况,不误农时抓好小春作物收割、大春粮食播栽,加强田间管护,确保粮食实现稳产增产。在隆昌市界市镇五里村,王晓晖仔细察看改造后的乡村院落,了解人居环境整治、民居风貌改善、乡村治理等情况,要求学习运用好“千万工程”经验,扎实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让广大农民群众就地过上现代文明生活。泸县先后承担全国两轮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王晓晖听取相关情况介绍后强调,推进农村改革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法宝,要通过试点找准解决问题的办法,进一步完善机制,为面上工作提供借鉴。特别是在改革过程中,要始终把农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通过改革让他们有更多获得感。
调研期间,王晓晖还听取了泸州市、内江市全年经济发展目标任务设定和一季度经济运行情况汇报,对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他指出,开年以来,各地各部门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劲头拼经济、搞建设,推动各方面工作实现平稳开局,经济运行总体保持回升向好态势。现在已经进入二季度,要继续保持定力、加力加劲,进一步锻长板、补短板、扬优势,做好抓项目、促投资、扩消费、惠民生等重点工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集中精力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为完成全年既定目标任务不懈努力。
(来源:《四川日报》2024年04月11日第01版)
王晓晖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四川是西部经济大省、人口大省、资源大省、农业大省,是我国发展的战略腹地,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维护国家安全使命特殊、责任重大。近年来,四川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筑牢新时代新征程四川现代化建设安全之基。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引领我国国家安全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彰显出强大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特别是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安全理论和当代中国安全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战略文化结合起来,提出一系列具有原创意义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断丰富和发展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党的十九大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并写入党章,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党的二十大把国家安全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专章部署,从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标志着我们党对国家安全基本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新高度,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
10年来,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擘画、亲自指挥、亲自推动下,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科学指引下,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了从分散到集中、迟缓到高效、被动到主动的历史性变革。国家安全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和加强,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主席,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国家政治安全得到坚定维护,顶住和反击外部极端打压遏制,推动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深入开展涉台、涉疆、涉藏、涉海等斗争,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国家安全体系现代化有力推进,不断健全国家安全体系框架,构建起国家安全战略体系、法治体系、政策体系、宣传教育体系等“四梁八柱”;建立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了上下贯通的国家安全工作总体格局。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显著提升,国家安全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我国成为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
10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总体国家安全观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是我们党成功维护总体国家安全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经受住了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风险考验,彰显出强大生命力,是指导新时代新征程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战略思想和科学行动指南。
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特别是维护国家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定用以指导四川国家安全工作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高度重视、对四川人民深切关怀,多次到四川考察调研、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四川发展指引航向、擘画蓝图,特别是2023年7月在四川考察时,强调“四川是我国发展的战略腹地”,明确赋予四川“两高地两基地一屏障”和“一极一源”的使命任务,对维护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提出明确要求。在维护科技安全方面,要求四川在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上同时发力;优化完善创新资源布局,努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着力打造西部地区创新高地。在维护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要求四川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上精准发力;依托制造业的独特优势,积极服务国家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强化粮食和战略性矿产资源等生产供应,打造保障国家重要初级产品供给战略基地;构筑向西开放战略高地和参与国际竞争新基地。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要求四川在推进乡村振兴上全面发力;更好扛起粮食、生猪、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责任;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在维护生态安全方面,要求四川在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上持续发力;把生态文明建设这篇大文章做好;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等等。这些重要指示既有推动发展的战略安排、又有抓好安全的重大部署,既有深刻的思想指引、又有科学的方法指导,蕴含着总体国家安全观特别是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大思想,为四川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
四川地理位置特殊、历史文化多元、社会因素复杂、发展任务繁重,全国存在的潜在风险四川基本都有,同时还有自己的特殊情况,维护国家安全面临多重考验和挑战。我们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用总体国家安全观统揽和指导四川国家安全工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鲜明提出“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的工作总思路,把“保安全”作为底线要求来谋划部署推动。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强调要统筹抓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防范化解各领域重大风险,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省委十二届三次、四次全会分别重点研究“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和“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扎实推进城乡融合发展”问题,强调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对服务国家建设具有完整性先进性安全性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综合提升基层安全保障能力等作出安排部署。同时,我们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地方国家安全力量布局,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国家安全地方性法规,切实维护政治安全,扎实抓好重点领域安全工作,我省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为新时代新征程四川现代化建设实现良好开局提供了有力安全保障。
三、紧扣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扎实抓好四川国家安全工作,努力以“一域之稳”为“全局之安”作出新贡献
没有国家安全,一切都无从谈起。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四川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坚定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特别是维护国家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四川现代化建设推进到哪里、国家安全工作就跟进到哪里,紧扣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为维护国家安全贡献更多四川力量。
始终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这是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是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保证。我们将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坚持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安全工作条例》和《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规定》,切实履行国家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关于国家安全各项决策部署在四川不折不扣落地落实。结合党中央新部署新要求,每年制定国家安全责任制督查考核实施细则,将履行国家安全责任制情况作为巡视巡察、绩效考核、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推动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把国家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坚定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是新时代国家安全的根本立场。我们将时刻牢记初心使命,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维护人民安全。一方面,坚持国家安全为了人民,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为全省人民创造良好发展条件和安定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坚持国家安全依靠人民,始终将人民作为推动发展和维护安全的根本力量,全面加强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巩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不断汇聚起共促发展、共护安全的强大合力。
坚决守住安全发展底线。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必须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我们将始终把维护政治安全放在首位,准确把握政治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统领地位,坚定维护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坚持发展和安全两个目标有机融合,把发展和安全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做到协调一致、齐头并进,实现高水平的良性互动。扎实维护各领域安全,尤其是针对四川实际采取正确策略和科学方法,统筹做好传统领域安全和非传统领域安全。
切实提升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能力。我们将树牢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快建设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从重点环节着力,完善体系支撑。加强统筹谋划,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协同高效、法治思维、科技赋能、基层基础,全面系统增强维护各领域安全的能力,有效防范、管理、处置各类国家安全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人民安宁。同时,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队伍建设,按照“四个绝对”标准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强化政治引领,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不断增强风险防控能力,着力打造一支坚强的国家安全干部队伍,为推动四川国安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月18日第11版)
目 录
中办印发《通知》 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1
教育部党组召开会议 部署在教育部直属系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2
王晓晖在主持召开省委党建领导小组会议时的讲话精神……………………4
王晓晖在省级领导干部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上的讲话精神…………………6
教育厅党组召开(扩大)会议 扎实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 争做教育强省建设的行动派实干家……………………………………………………………………………1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49
习近平在湖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61
习近平在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65
习近平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的重要讲话精神…………………………69
习近平在会见马英九一行时的重要讲话精神……………………………………71
习近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支援部队成立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74
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有关必须坚持人民至上重要论述的节录)……………………………………………………………76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有关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论述的节录)………………………………………………………………………………………85
●重要指示
习近平回信勉励“猎鹰突击队”全体队员……………………………………93
习近平向中巴两党第七届理论研讨会致贺信……………………………………94
●重要文件
《节约用水条例》…………………………………………………………………96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105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112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118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给景海鹏颁发“特级航天功勋奖章” 授予朱杨柱、桂海潮“英雄航天员”荣誉称号并颁发“三级航天功勋奖章”的决定》…124
●省委精神
王晓晖在泸州市内江市调研时的讲话精神……………………………………126
●理论文章
坚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切实筑牢四川现代化建设安全之基………………129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通知》明确,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通知》强调,党纪学习教育要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要原原本本学,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进行研讨,推动《条例》入脑入心。要加强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纪典型案例,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要加强解读和培训,深化《条例》理解运用。2024年度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要把学习贯彻《条例》情况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落实。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坚决反对形式主义,防止“低级红”、“高级黑”。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月08日第 01版)
4月11日,教育部党组召开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精神,就教育部直属系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进行部署。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部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怀进鹏主持会议并讲话。在京部党组成员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纪学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政治任务,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教育强国建设的重要保障,增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
会议强调,以本次会议为标志,教育部直属系统党纪学习教育正式启动,要切实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当标杆、作表率。一是在体现纪律性、认识危害性、增强精准性上下功夫。要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准确把握这次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强化遵守纪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上下功夫。要全面对标对表,精心谋划部署党纪学习教育各项工作,坚持学原文读原著悟原理,逐章逐条学习《条例》,充分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抓好以案促学,加强研究解读,强化以训助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三是在压实责任、强化担当上下功夫。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落实党纪学习教育各项任务。要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根据直属机关、直属高校不同特点强化分类指导,力戒形式主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争做有理想、负责任的行动主义者,确保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实效。
(来源:教育部网站)
王晓晖主持召开省委党建领导小组会议强调
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高标准高质量组织开展全省党纪学习教育
4月12日,省委党建领导小组会议召开,省委书记、领导小组组长王晓晖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高标准高质量组织开展全省党纪学习教育,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和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听取关于扎实抓好我省党纪学习教育当前重点工作的汇报,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王晓晖指出,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今年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出具体部署。全省上下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高质量推进我省党纪学习教育,确保达到预期目的。
王晓晖指出,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自觉性坚定性。开展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确保我们党政治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的有效举措,要准确把握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和目标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指向精准,重点是纠治忽视党纪、违反党纪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让党员、干部深化对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把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行动准绳,不断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这次党纪学习教育要求明确,必须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上取得务实成效,引导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进一步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王晓晖指出,要聚焦主要内容,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贯穿党纪学习教育始终。要坚持逐章逐条学,把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结合起来,在原原本本学《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更好地推动《条例》入脑入心。要紧密联系实际学,把党纪学习教育与正在做的事情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发展战略、完成本地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结合起来,与自身岗位职责结合起来,在全面检视问题不足上下功夫见成效,使党纪学习教育每项措施都成为规范从政行为、促进中心工作的有效举措。要抓好以案促学,在精心开展警示教育上下功夫见成效,特别要突出抓好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和关键岗位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切实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抓好以训助学,坚持贯通党纪教育和党性教育、廉洁教育,在分层分类教育培训上下功夫见成效,不断提升理论水平、锤炼党性修养。
王晓晖指出,全省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谋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把党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推动党员、干部高质量完成党纪学习教育各项任务。要力戒形式主义,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与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实效、提高质量。要强化宣传引导,为党纪学习教育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领导小组副组长,有关省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来源:《四川日报》2024年04月13日第01版)
王晓晖在省级领导干部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上强调
坚持从学纪入手抓好党纪学习教育 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4月14日至16日,省级领导干部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在成都举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晓晖谈认识体会并作结业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通知》要求,坚持从学纪入手抓好全省党纪学习教育,原原本本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准确掌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强,省委副书记、成都市委书记施小琳参加读书班。
本次读书班采取个人自学、分组研讨、专题辅导、集中研讨相结合的形式,逐章逐条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读书班期间,邀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作专题辅导;参加读书班同志分别发言,谈认识体会和下一步打算。大家普遍认为,通过读书班集中学习,深化了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接受了一次深刻的纪律教育和严肃的党性锻炼。大家一致表示,要持续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上下功夫,不断增强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王晓晖在谈认识体会时指出,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严格的纪律性是保持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保障。回顾百年党史,我们党正是依靠严明的纪律,才一路克难化险、披荆斩棘,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摆在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位置,先后3次修订《条例》,把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法纪形式固定下来,不断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推动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党的历史经验和新时代实践表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的有力保证,是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确保党政治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的有效举措和不二法宝,必须常抓不懈。
王晓晖指出,当前我们已经踏上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必然会遇到各种风险挑战、艰难险阻甚至惊涛骇浪。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就越要强调加强纪律性。这次党纪学习教育,就是要从学纪入手,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知行知止、令行禁止,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条例》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全面划出了不可触碰的纪律红线,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知纪明纪的必修教材和守纪执纪的行为准则。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准确掌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
王晓晖指出,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必须在遵规守纪中永葆政治本色,始终做到立场坚定、对党忠诚。《条例》把政治纪律排在“六项纪律”之首,清晰列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树立起了旗帜鲜明讲政治的标准,就是要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时时刻刻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标对表、保持一致。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把遵守政治纪律摆在首位,任何时候都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对党绝对忠诚,与党中央同心同德,真心爱党、时刻忧党、坚定护党、全力兴党,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实人”。
王晓晖指出,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必须在遵规守纪中践行“四个服从”,始终做到听党指挥、步调一致。《条例》把“四个服从”细化具体化,列出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突出强调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突出强调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贯彻落实,突出强调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严守组织纪律,强化组织意识,处理好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处理好自由与约束的关系,切实做到“四个服从”。
王晓晖指出,廉洁纪律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必须在遵规守纪中坚决守住底线,始终做到廉洁奉公、干净清白。《条例》在廉洁纪律部分对内容、对象、执纪上进行明确,既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动辄则咎,又体现了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充分彰显了我们党一刻不停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好用好廉洁纪律,一方面弄清楚“廉洁底线是什么”,更好掌握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另一方面弄清楚“廉洁底线怎么守”,把思想防线筑牢,从小事小节守起,始终公私分明、秉公用权、清正廉洁。
王晓晖指出,群众纪律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必须在遵规守纪中站稳人民立场,始终做到心系群众、为民造福。《条例》紧扣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顺应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将新时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经验做法固定下来,将维护群众利益的要求确定下来,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初心使命和性质宗旨。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牢记党的根本宗旨,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用我们的“辛苦指数”换取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王晓晖指出,工作纪律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必须在遵规守纪中扛起使命责任,始终做到勤勉敬业、担当作为。《条例》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清晰划出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有利于推动党员干部正确履职、警醒知止。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履职尽责、真抓实干、善作善为,在攻坚克难中不断创造新业绩、打开新局面。
王晓晖指出,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在遵规守纪中培养高尚情操,始终做到品端行正、一身正气。《条例》严明生活纪律,列出的负面清单既管线下又管线上、既管自己又管家人、既看行为又看影响,有助于引导党员强化身份意识,严格约束自身言行,履行好党员义务,更好承担起党员责任。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以严格生活纪律来要求和管束自己,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切实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读书班结业式上,王晓晖对省级党员领导干部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推动全省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提出要求。他指出,要抓住学习重点,坚持聚焦学习贯彻《条例》,引导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切实做到学懂弄通、知行合一。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问题,引导党员、干部对照《条例》一条一条查摆,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提高。要注重实际效果,牢牢把握中央提出的目标要求,扎实做好党纪学习、教育、培训各项工作,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反对文山会海,确保在学习和掌握党的纪律上见实效,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上见实效。要强化统筹兼顾,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把联系分管工作做得更好,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促进”。
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读书班。
(来源:《四川日报》2024年04月17日第01版)
4月15日,教育厅党组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和中央、省委、教育部有关会议精神,研究部署直属机关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会议强调,要深刻理解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扎实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努力在以学提能、以学促干上当标杆、作表率,在强担当、抓落实上当标杆、作表率,在干事业、促发展上当标杆、作表率,争做教育强省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派、实干家。省委教育工委书记,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余孝其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部署上来,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认真谋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推动党员、干部高质量完成党纪学习教育各项任务。
会议要求,要提高站位,切实增强党纪学习教育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行动准绳,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进一步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要对标对表,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聚焦主要内容学原文悟原理,联系实际工作查问题找不足,抓好以案促学,注重挖掘教育系统警示教育资源,强化警示震慑效果,教育引导全体党员领导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压实责任,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见实效。直属机关党纪学习教育在厅党组领导下进行,机关党委要抓好统筹协调,机关纪委成立工作专班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直属机关各基层党组织要主动扛牢政治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机关党委(基层党委、党总支)要采取工作提醒、定期调度、实地走访等方式,对所辖党支部进行全覆盖、全过程指导;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党组班子成员要带头抓好分管处室、联系单位的党纪学习教育,加强分析研判,从严督导落实,特别是要做好对高校党纪学习教育工作的指导把关,确保各项部署落地落实见效。要抓好学习教育宣传工作,充分挖掘、及时反映直属机关党纪学习教育进展成效。
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班子成员,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会。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网站)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来源:《人民日报》2023年12月28日第0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
(四)开除。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二十四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和职员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和职员等级。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或者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
(二)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在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七)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规违纪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违纪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进入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
(二)在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公开招聘、考核、培训、回避、奖励、申诉、职称评审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三)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职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境,所在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调查中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八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的,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职员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应当办理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的,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考核及晋升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无岗位、职员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四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三十五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员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需要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的,按照原岗位、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职员等级,恢复相应的工资待遇,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定是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或者根据本规定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习近平在湖南考察时强调
坚持改革创新求真务实 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
蔡奇陪同考察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在湖南考察时强调,湖南要牢牢把握自身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战略定位,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高质量发展不动摇,坚持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在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上持续用力,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奋勇争先,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
3月18日至21日,习近平在湖南省委书记沈晓明和省长毛伟明陪同下,先后来到长沙、常德等地,深入学校、企业、历史文化街区、乡村等进行调研。
18日下午,习近平来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城南书院校区)考察。该校前身是创办于宋代的城南书院,近代以来培养了一批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名师大家。习近平参观青年毛泽东主题展览,了解学院发展沿革和用好红色资源等情况。在学院大厅,习近平同师生代表亲切交流。他说,国家要强大,必须办好教育。一师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传承红色基因的好地方,要把这一红色资源保护运用好。学校要立德树人,教师要当好大先生,不仅要注重提高学生知识文化素养,更要上好思政课,教育引导学生明德知耻,树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报国强国大志向,努力成为堪当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大任的栋梁之材。
随后,习近平来到巴斯夫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考察。这是一家主营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中德合资企业。习近平听取当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情况介绍,察看企业产品展示,了解材料性能测试情况和电池生产流程。他强调,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是企业不断成长壮大、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所在,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在这方面都可以大有作为。中国开放的大门会越开越大,我们愿意同世界各国加强交流合作,欢迎更多外国企业来华投资发展。
19日,习近平到常德市考察调研。位于沅江江畔的常德河街历史悠久,曾毁于1943年的常德战役。近年来,常德市复原老河街风貌,将此地打造成为历史文化街区。当天上午,习近平来到常德河街,察看各种特色小吃、特产、特色工艺品,同店主和游客亲切交流,并欣赏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展示,详细了解常德老城街道修复利用、城市规划、水环境综合治理等情况。习近平指出,多姿多彩的地方特色传统文化,共同构成璀璨的中华文明,也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常德是有文化传承的地方,这里的丝弦、高腔、号子等要以适当载体传承好利用好,与时俱进发展好。
湖南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水稻播种面积、总产量均居全国第一。当天下午,习近平来到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港中坪村,走进当地粮食生产万亩综合示范片区,察看秧苗培育和春耕备耕进展,听取高质量推进农业现代化情况介绍,并同种粮大户、农技人员、基层干部一笔一笔算投入产出账。习近平强调,我国有14亿多人口,粮食安全必须靠我们自己保证,中国人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要建设好高标准农田,推行适度规模经营,加强政策支持和示范引领,加大良种、良机、良法推广力度,在精耕细作上下功夫,进一步把粮食单产和品质提上去,让种粮也能够致富,进而吸引更多农户参与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真正把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之路走稳走扎实。
习近平随后来到种粮大户戴宏家中,察看农机具和春耕物资准备,并前往村党群服务中心了解当地为基层减负、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等情况。他指出,要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精兵简政,持之以恒抓好这项工作。他勉励基层干部在产业发展和乡村治理上群策群力,不断干出让农民群众认可的实绩。
离开时,村民们纷纷围拢过来欢送总书记。习近平满怀深情地对大家说,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一定会采取切实有力的政策举措,回应老百姓的关切和需求,把乡村振兴的美好蓝图变为现实。掌声在村庄久久回荡。
21日上午,习近平听取了湖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对湖南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
习近平指出,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要在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方面下更大功夫,主动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积极引进国内外一流研发机构,提高关键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聚焦优势产业,强化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继续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打造国家级产业集群。
习近平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制约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卡点堵点问题、发展环境和民生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有悖社会公平正义的焦点热点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断为经济社会发展增动力、添活力。湖南要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更好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全面融入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高标准建设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着力打造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
习近平指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是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湖南要扛起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抓住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加快种业、农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坚持大农业观、大食物观,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深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畅通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科学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切实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推动移风易俗。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习近平强调,湖南要更好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在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中展现新作为。保护好、运用好红色资源,加强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发扬优良传统、赓续红色血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时代新风新貌。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形成更多新的文化产业增长点。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守护好三湘大地的青山绿水、蓝天净土,把自然风光和人文风情转化为旅游业的持久魅力。
习近平指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要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陪同考察。
李干杰、何立峰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考察。
3月20日上午,习近平在长沙亲切接见驻长沙部队上校以上领导干部,代表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向驻长沙部队全体官兵致以诚挚问候,并同大家合影留念。张又侠陪同接见。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3月22日第01版)
习近平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强调
在更高起点上扎实推动中部地区崛起
李强蔡奇丁薛祥出席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月20日下午在湖南省长沙市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在全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要一以贯之抓好党中央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一系列政策举措的贯彻落实,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合力,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奋力谱写中部地区崛起新篇章。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出席座谈会。
座谈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山西省委书记唐登杰、安徽省委书记韩俊、江西省委书记尹弘、河南省委书记楼阳生、湖北省委书记王蒙徽、湖南省委书记沈晓明先后发言,就推动中部地区崛起汇报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上一次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召开5年来,中部区域经济总体平稳,创新发展动能不断增强,产业基础明显改善,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提升,绿色低碳转型步伐加快,中部地区发展站到了更高起点上。同时要看到,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要切实研究解决。
习近平强调,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立足实体经济这个根基,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更加重视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加强重大科技攻关,增强产业创新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上下游紧密合作的创新联合体,促进产学研融通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深入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工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让传统产业焕发新的生机活力。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与其他重大发展战略的衔接,更好融入和支撑新发展格局。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深度对接,加强与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融合联动。有序承接产业梯度转移,优化产业布局。加强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强化中部地区的大通道格局。建立健全区域内省际合作机制,提升区域协同发展水平。大力促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和中原城市群发展,加强都市圈之间协调联动,更好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发展。
习近平强调,要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持续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内陆开放高地。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全面清理纠正地方保护行为,推动各种生产力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更好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主动对接新亚欧大陆桥、西部陆海新通道,高标准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更多高能级对外开放合作平台,在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加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增强对国内外要素资源的吸引力。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支持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习近平指出,要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部。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推进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培育壮大绿色低碳产业,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城乡之间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进一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加强乡村环境整治,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强农惠农富民支持制度,充分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形成新的增长点。高度重视革命老区和欠发达县(市、区)振兴发展,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防止出现规模性返贫。大力推进乡村文化振兴,推动移风易俗。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扫黑除恶常态化,营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生态。
习近平指出,要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相互促进,努力提升粮食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能力。高质量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打造一批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进一步提升煤炭、稀土等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增强煤炭等化石能源兜底保障能力,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注重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多能互补、深度融合。
习近平最后强调,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研究提出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的政策举措。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扛起主体责任,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重点工作任务、重大改革事项落实落地。要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立健全考核激励制度,激励干部大胆开拓、担当作为。
李强在讲话中表示,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中部地区放到整个国家版图中、放到支撑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来定位思考,努力把区位优势、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中部地区要主动对接其他区域发展战略,积极引进东部地区产业创新资源,增强对西部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要着力锻长板补短板,在新型城镇化、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发挥优势、释放潜能,推动区域内部加强合作、整体联动,提升中部地区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丁薛祥在讲话中表示,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不断取得新成效。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大力提升粮食、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深化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高水平开放合作,不断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持之以恒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
李干杰、何立峰、吴政隆、穆虹出席座谈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地方、有关企业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3月21日第 01版)
习近平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强调
全民植树增绿 共建美丽中国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日上午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强调,清明前后,神州大地处处生机盎然,正是植树的好时节。今天我们一起种树,就是要号召大家都行动起来,积极参与植树造林,人人争当绿色使者、生态先锋,为建设美丽中国增绿添彩,共同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
京郊大地,春意正浓。上午10时40分许,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韩正等集体乘车,来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同首都群众一起参加义务植树。
植树点地处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廊坊市北三县交界地区,位于潮白河畔京冀首个跨界共建的森林公园内,具有良好的滨水生态条件。
看到总书记来了,正在植树的干部群众热情地向总书记问好。习近平向大家挥手致意,扛起铁锹走向植树地点,同北京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同志以及首都干部群众、少先队员一起忙碌起来。
挥锹铲土、培土围堰、提水浇灌……习近平接连种下油松、黄栌、元宝枫、樱桃、红叶碧桃、侧柏等多棵树苗。习近平一边植树,一边询问孩子们的学习生活、劳动锻炼情况。
他强调,广大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从小要积极参加劳动、植树造林,把绿色的种子种进心里,养成尊重自然、热爱自然的意识,勤奋学习、锻炼身体、茁壮成长,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成为国家栋梁。植树现场一派热火朝天的劳动景象,领导同志们同大家一起培土浇水,气氛热烈。
植树期间,习近平同在场的干部群众亲切交谈。他说,到中央工作后,他已连续17年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他指出,今年是新中国植树节设立45周年。全国人民坚持植树造林,荒山披锦绣,沙漠变绿洲,成就举世瞩目。同时要看到,我国缺林少绿问题仍然突出,森林“宝库”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增绿就是增优势,植树就是植未来。要一茬接着一茬种,一代接着一代干,不断增厚我们的“绿色家底”。
习近平强调,绿化祖国要扩绿、兴绿、护绿并举。扩绿,就是要科学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适地适树、适时适法,种一棵活一棵、造一片成一片。兴绿,就是要注重质量效益,拓展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推动森林“水库、钱库、粮库、碳库”更好联动,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护绿,就是要加强林草资源保护,做好防灭火工作,深入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守护好来之不易的绿化成果。三北地区是国土绿化的主战场,要把更多力量集中到“三北”工程建设上来,筑牢北疆绿色长城。
习近平指出,绿化祖国要人人尽责。要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创新尽责形式,发挥好林长制作用,把各方面力量调动起来,推动全民义务植树不断走深走实。
在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等参加植树活动。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月04日第01版)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10日下午在京会见马英九一行。
习近平表示,两岸同胞同属中华民族。中华民族是世界上伟大的民族,创造了源远流长、辉煌灿烂、举世无双的中华文明,每一个中华儿女都为之感到骄傲和荣光。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漫长历史,记载着历代先民迁居台湾、繁衍生息,记载着两岸同胞共御外侮、光复台湾。中华民族一路走来,书写了海峡两岸不可分割的历史,镌刻着两岸同胞血脉相连的史实。
两岸同胞都是中国人,没有什么心结不能化解,没有什么问题不能商量,没有什么势力能把我们分开。海峡的距离,阻隔不断两岸同胞的骨肉亲情。制度的不同,改变不了两岸同属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客观事实。外部的干涉,阻挡不了家国团圆的历史大势。两岸同胞一路走来,始终一脉相承、心手相连、守望相助。
青年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两岸青年好,两岸未来才会好。两岸青年要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共创中华民族绵长福祉,续写中华民族历史新辉煌。
习近平强调,两岸同胞有共同的血脉、共同的文化、共同的历史,更重要的是我们对民族有共同的责任、对未来有共同的期盼。我们要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来把握两岸关系大局。
第一,坚定守护中华民族共同家园。中华民族、中华文明几千年来历经沧桑、饱受磨难,却生生不息、绵延不断,关键在于中华民族始终有着国土不能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共同信念。一个坚强统一的国家始终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的命运所系。两岸同胞要坚决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和外部势力干涉,坚定守护中华民族共同家园,共同追求和平统一的美好未来,把中华民族的命运牢牢掌握在中国人自己手中。
两岸同胞都盼望家园和平安宁、家人和谐相处,为此就必须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关键是坚持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核心是对两岸同属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基本事实有共同的认知。只要不分裂国家,只要认同两岸都是中国人、一家人,两岸同胞完全可以坐下来,就家里人的事先接触交流起来,增进了解,累积互信,化解矛盾,寻求共识。
第二,坚定共创中华民族绵长福祉。为两岸同胞谋福祉是我们发展两岸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共创中华民族绵长福祉,这个目标很宏伟,也很朴素,归根到底就是实现两岸同胞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过上更好的日子,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有能力带领14亿多大陆同胞过上好日子,也完全有能力同台湾同胞一起共创美好未来。
我们始终以台湾同胞福祉为念,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机遇,共享祖国大陆发展进步成果,积极为台湾同胞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台湾同胞利益更多、福祉更实、未来更好。
第三,坚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在漫长历史中,共同建设了包括宝岛台湾在内的祖国疆域,共同书写了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民族精神。两岸同胞从来都是一家人,应该常来常往,越走越近、越走越亲。我们将采取更有力措施积极推动两岸交流交往交融,让两岸同胞在交流中交心,在交往中增信,促进心灵契合。我们热诚邀请广大台湾同胞多来大陆走一走,也乐见大陆民众多去祖国宝岛看一看。
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两岸同胞共同的精神家园。两岸同胞要坚定中华文化自信,自觉做中华文化的守护者、传承者、弘扬者,增强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四,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经过百年奋斗,我们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式现代化道路,迎来了民族复兴的光明前景,不仅实现了孙中山先生当年描绘的蓝图,而且创造了许多远远超出孙中山先生设想的成就。民族复兴的历史车轮滚滚向前,凝结着两岸同胞的奋斗和汗水,需要两岸同胞同心共创、接续奋斗,也终将在两岸同胞的接力奋斗中实现。两岸青年必将大有可为,也必定大有作为。我们欢迎台湾青年来祖国大陆追梦、筑梦、圆梦,持续为两岸青年成长、成才、成功创造更好条件、更多机遇。希望两岸青年互学互鉴、相依相伴、同心同行,跑好历史的接力棒,为实现民族复兴贡献青春力量。
习近平说,4月3日,花莲县海域发生7.3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我对遇难同胞表示哀悼,对灾区民众表示慰问。
马英九表示,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共同政治基础。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都是炎黄子孙,应深化交流合作,共同传承中华文化,提升两岸同胞福祉,携手前行,致力振兴中华。
与会台湾青年代表作了发言。
王沪宁、蔡奇等参加会见。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月11日第01版)
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支援部队成立大会19日在北京八一大楼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向信息支援部队授予军旗并致训词,代表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向信息支援部队全体官兵致以热烈祝贺。他强调,要贯彻新时代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聚焦备战打仗,按照体系融合、全域支撑的战略要求,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信息支援部队。
下午4时,成立大会开始,全场高唱国歌。仪仗礼兵护卫着军旗,正步行进到主席台前。习近平将军旗授予信息支援部队司令员毕毅、政治委员李伟。信息支援部队主要领导向习近平敬礼,从习近平手中接过军旗,持旗肃立。全体官兵向军旗庄严敬礼。
授旗仪式后,习近平致训词。他指出,调整组建信息支援部队,是党中央和中央军委从强军事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构建新型军兵种结构布局、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的战略举措,对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有效履行新时代人民军队使命任务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习近平强调,信息支援部队是全新打造的战略性兵种,是统筹网络信息体系建设运用的关键支撑,在推动我军高质量发展和打赢现代战争中地位重要、责任重大。要坚决听党指挥,全面贯彻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全面加强部队党的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肃纪律规矩,弘扬优良作风,确保部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要有力支撑作战,坚持信息主导、联合制胜,畅通信息链路,融合信息资源,加强信息防护,深度融入全军联合作战体系,精准高效实施信息支援,服务保障各方向各领域军事斗争。要加快创新发展,坚持作战需求根本牵引,加强体系统筹,推进共建共享,强化科技创新,建设符合现代战争要求、具有我军特色的网络信息体系,高质量推动体系作战能力加速提升。要夯实部队基础,落实全面从严治军要求,严格教育管理,保持正规秩序,激发动力活力,全面锻造过硬基层,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奋力开创部队建设新局面,坚决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任务。
李伟代表信息支援部队发言,表示要坚决贯彻习主席重要指示,坚决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指挥,聚力备战打仗,忠诚履职尽责,决不辜负党和人民重托。
大会在雄壮的军歌声中结束。之后,习近平接见了信息支援部队领导班子成员,并同大家合影留念。
成立大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张又侠宣读了习近平签发的中央军委关于组建信息支援部队的命令、信息支援部队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命令和党委常委会组成通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何卫东主持大会。
中央军委委员刘振立、苗华、张升民出席大会。军委机关各部委、军委各直属机构、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各直属单位、武警部队有关负责同志,各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官兵代表、文职人员代表等参加大会。
根据中央军委决定,新组建的信息支援部队由中央军委直接领导指挥,同时撤销战略支援部队番号,相应调整军事航天部队、网络空间部队领导管理关系。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月20日第01版)
必须坚持人民至上※
习近平
一
我们的人民是伟大的人民。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人民依靠自己的勤劳、勇敢、智慧,开创了各民族和睦共处的美好家园,培育了历久弥新的优秀文化。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人世间的一切幸福都需要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我们的责任,就是要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2012年11月15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的讲话)
二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我们深深知道,每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只要我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每个人的工作时间是有限的,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责任重于泰山,事业任重道远。我们一定要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夙夜在公,勤勉工作,努力向历史、向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2012年11月15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的讲话)
三
我们讲宗旨,讲了很多话,但说到底还是为人民服务这句话。我们党就是为人民服务的。中央的考虑,是要为人民做事。各级干部也不能眼睛总是向上。任何事情都要向上看看,向下看看。要经常问问自己,我们是不是在忙着与党的根本宗旨毫不相关的事情?有没有一心一意在为老百姓做事情?是不是在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而工作?古时候讲,食君之禄,忠君之事。现在就是要服务人民。
(2012年12月29日、30日在河北省阜平县考察扶贫开发工作时的讲话)
四
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失去了人民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工作就无从谈起。党要继续经受住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就必须始终密切联系群众。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2013年6月18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五
群众路线本质上体现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基本原理。只有坚持这一基本原理,我们才能把握历史前进的基本规律。只有按历史规律办事,我们才能无往而不胜。历史反复证明,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体力量。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中国的命运一经操在人民自己的手里,中国就将如太阳升起在东方那样,以自己的辉煌的光焰普照大地”。
(2013年12月26日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六
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执政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治理活动,都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治国理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之中,使各方面提出的真知灼见都能运用于治国理政。
(2014年9月21日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七
发展为了人民,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在未来社会“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鲜明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点,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部署经济工作、制定经济政策、推动经济发展都要牢牢坚持这个根本立场。
(2015年11月23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八
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党与人民风雨同舟、生死与共,始终保持血肉联系,是党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根本保证,正所谓“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
(2016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九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全党同志一定要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继续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
(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十
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
(2018年1月5日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
十一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真正的英雄。波澜壮阔的中华民族发展史是中国人民书写的!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是中国人民创造的!历久弥新的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国人民培育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是中国人民奋斗出来的!
(2018年3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十二
学习马克思,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坚守人民立场的思想。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马克思说,“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让人民获得解放是马克思毕生的追求。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群众路线,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凝聚起众志成城的磅礴力量,团结带领人民共同创造历史伟业。这是尊重历史规律的必然选择,是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自觉担当。
(2018年5月4日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十三
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根基,是我们强党兴国的根本所在。我们党来自于人民,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必须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每个共产党员都要弄明白,党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真正的英雄,必须相信人民、依靠人民;我们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必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2019年5月31日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十四
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也是对党的奋斗历程和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自成立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无论面临多大挑战和压力,无论付出多大牺牲和代价,这一点都始终不渝、毫不动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句空洞口号,必须落实到各项决策部署和实际工作之中。
(2020年5月22日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十五
要把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中国共产党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把为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所处的岗位,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民谋利。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不慕虚荣,不务虚功,不图虚名,切实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2020年5月22日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十六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章也明确规定,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和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为崇高理想奋斗和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完成党的各项工作和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永不脱离群众,与群众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有盐同咸、无盐同淡。
(2021年2月20日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十七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
(202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十八
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党的理论是来自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的理论,人民的创造性实践是理论创新的不竭源泉。一切脱离人民的理论都是苍白无力的,一切不为人民造福的理论都是没有生命力的。我们要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形成为人民所喜爱、所认同、所拥有的理论,使之成为指导人民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
(2022年10月16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十九
新征程上,我们要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路走来,我们紧紧依靠人民交出了一份又一份载入史册的答卷。面向未来,我们仍然要依靠人民创造新的历史伟业。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前进道路上,无论是风高浪急还是惊涛骇浪,人民永远是我们最坚实的依托、最强大的底气。我们要始终与人民风雨同舟、与人民心心相印,想人民之所想,行人民之所嘱,不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为现实。
(2022年10月23日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的讲话)
二十
我们党深刻认识到中国式现代化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人民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主体,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尊重人民创造精神,汇集全体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才能推动中国式现代化不断向前发展。我们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注重把准人民脉搏、回应人民关切、体现人民愿望、增进人民福祉,努力使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人民群众衷心拥护。我们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急难愁盼问题,让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我们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主人翁精神满怀热忱地投入到现代化建设中来。我们党以中国式现代化的美好愿景激励人、鼓舞人、感召人,有效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团结奋斗,凝聚起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磅礴伟力。
(2023年2月7日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
二十一
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人民是决定性力量。要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实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充分激发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分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兜牢民生底线,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不断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要不断巩固发展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起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
(2023年3月13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二十二
我们要坚守人民至上理念,突出现代化方向的人民性。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进现代化最坚实的根基、最深厚的力量。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现代化道路最终能否走得通、行得稳,关键要看是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现代化不仅要看纸面上的指标数据,更要看人民的幸福安康。政党要锚定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顺应人民对文明进步的渴望,努力实现物质富裕、政治清明、精神富足、社会安定、生态宜人,让现代化更好回应人民各方面诉求和多层次需要,既增进当代人福祉,又保障子孙后代权益,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2023年3月15日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的主旨讲话)
二十三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成果,都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无论是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还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无不源自于人民的智慧、人民的探索、人民的创造。人民群众身处实践最前沿,对实践变化感知最敏感、感受最深切,也最聪慧,只要走到人民群众中去,很多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就能豁然开朗、找到答案。我们的各项工作实践要走好群众路线,推进党的理论创新也要走好群众路线,决不能闭门造车、坐而论道、流于空想。在谋划这次主题教育时,我提出大兴调查研究,就是要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树牢唯物史观,强化群众观点和宗旨意识,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走出机关沉到基层一线,广泛倾听人民群众的声音,自觉问计于民、问需于民,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解决好发展所需、改革所急、基层所盼、民心所向的突出问题,同时从人民群众的真知灼见中获取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灵感。要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注重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总结新鲜经验,上升为理性认识,提炼出新的理论成果,着力让党的创新理论深入亿万人民心中,成为接地气、聚民智、顺民意、得民心的理论。
(2023年6月30日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二十四
团结奋斗是党领导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团结奋斗要靠目标凝心聚力,新征程上我们就要靠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凝心聚力、团结奋斗。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也是一项充满风险挑战、需要付出艰辛努力的宏伟事业,必须坚持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紧紧依靠全体人民和衷共济、共襄大业。
(2023年12月21日、22日在中央政治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
二十五
要充分激发全体人民的历史主动精神。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中国人民的事业,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汇聚蕴藏在人民中的无穷智慧和力量,才能不断创造新的历史伟业。我们要坚持人民是创造历史根本动力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人民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有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2023年12月26日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来源:《求是》2024年第07期)
习近平
宣传阐释中国特色,要讲清楚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基本国情不同,其发展道路必然有着自己的特色;讲清楚中华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讲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于中华文化沃土、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有着深厚历史渊源和广泛现实基础。中华民族创造了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中华民族也一定能够创造出中华文化新的辉煌。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我们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对我国传统文化,对国外的东西,要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经过科学的扬弃后使之为我所用。
(2013年8月19日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我们的城市有许多历史记忆,特别是一些历史悠久的老城区,是最宝贵的东西,不能因为浮躁、无知而破坏掉。有的城市把真古董拆了建假古迹,我看到一份材料,说全国有三十多个城市已经或正在谋划搞古城重建,搞什么潘金莲故居、阿房宫重建!还有一些地方热衷于改老地名,喜欢起一些洋气一点的地名,如“曼哈顿”、“威尼斯”、“加州1886”、“玛斯兰德”等,五花八门,与中国历史文化协调吗?不仅群众看得一头雾水、莫名其妙,而且也割断了地名文脉、不利于传承我们的民族文化。更何况有些情况也是违法的,我国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传承文化不是要简单复古,城市建设会不断融入现代元素,但必须同步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2013年12月12日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中华文化是我们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最深厚的源泉,是我们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要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以人们喜闻乐见、具有广泛参与性的方式推广开来,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把继承传统优秀文化又弘扬时代精神、立足本国又面向世界的当代中国文化创新成果传播出去。要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
(2013年12月30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每一种文明都延续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更需要与时俱进、勇于创新。中国人民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将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激活其生命力,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2014年3月27日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
我讲过,城市建设,要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记得住乡愁”,就要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中华文化基因。要保护好前人留下的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搞“拆真古迹、建假古董”那样的蠢事。既要保护古代建筑,也要保护近代建筑;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既要保护精品建筑,也要保护具有浓厚乡土气息的民居及地方特色的民俗。
(2015年12月20日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2016年3月23日关于做好文物工作的批示)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一个博物馆就是一所大学校。博物馆建设要注重特色。向海之路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途径,这里围绕古代海上丝绸之路陈列的文物都是历史、是文化。要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让文化说话。要加强文物保护和利用,加强历史研究和传承,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发扬光大。要增强文化自信,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2017年4月19日在广西考察时的讲话)
我们要深入挖掘、继承、创新优秀传统乡土文化。要让有形的乡村文化留得住,充分挖掘具有农耕特质、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物质文化遗产,加大对古镇、古村落、古建筑、民族村寨、文物古迹、农业遗迹的保护力度。要让活态的乡土文化传下去,深入挖掘民间艺术、戏曲曲艺、手工技艺、民族服饰、民俗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把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把我国农耕文明优秀遗产和现代文明要素结合起来,赋予新的时代内涵,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生不息,让我国历史悠久的农耕文明在新时代展现其魅力和风采。
(2017年12月28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多民族不断交流交往交融而形成的。中华文明植根于和而不同的多民族文化沃土,历史悠久,是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发展至今的文明。要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支持和扶持《格萨(斯)尔》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好传承人,一代一代接下来、传下去。要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不断巩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2019年7月15日在内蒙古考察时的讲话)
研究和弘扬敦煌文化,既要深入挖掘敦煌文化和历史遗存背后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理念、道德规范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要揭示蕴含其中的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文化胸怀和文化自信,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精神支撑。要加强对国粹传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支持和扶持,加强对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研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2019年8月19日在敦煌研究院座谈时的讲话)
考古遗迹和历史文物是历史的见证,必须保护好、利用好。要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加强相关领域文物资源普查、名录公布的统筹指导,强化技术支撑,引导社会参与。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放在第一位,同时要合理利用,使其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要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把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要制定“先考古、后出让”的制度设计和配套政策,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使用。要深刻汲取国内外重大文物灾害事故教训,督察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整治,增强历史文化遗产防护能力。要加强执法督察,规范举报流程,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2020年9月28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革命文物承载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记载中国革命的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弘扬革命传统和革命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生动教材。
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发挥好革命文物在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精神力量,信心百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
(2021年3月对革命文物工作的指示)
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一定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一是要加强科学保护。红色资源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珍贵资源,保护是首要任务。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深入开展红色资源专项调查,加强红色遗址、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统筹好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和周边保护、单点保护和集群保护等。二是要开展系统研究。统筹研究力量,强化研究规划,积极开展革命史料的抢救、征集和研究工作,加强革命历史研究,深入挖掘红色资源背后的思想内涵,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三是要打造精品展陈。坚持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把好导向、聚焦主题,用史实说话,着力打造高质量精品展陈,增强表现力、传播力、影响力,生动传播红色文化。四是要强化教育功能。围绕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大节点,研究确定一批重要标识地,讲好党的故事、革命的故事、英雄的故事,彰显时代特色,使之成为教育人、激励人、塑造人的大学校。要设计符合青少年认知特点的教育活动,建设富有特色的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基地,引导他们从小在心里树立红色理想。
(2021年6月25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提高文物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让文物真正活起来,成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成为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名片。
(2021年11月24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
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子孙万代。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统筹好旅游发展、特色经营、古城保护,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守护好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
(2022年1月27日在山西晋中考察时的讲话)
让更多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营造传承中华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我们要积极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挖掘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传播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
中国共产党人不是历史虚无主义者、文化虚无主义者,不能数典忘祖、妄自菲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敬畏历史、敬畏优秀传统文化,重视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为历史和考古工作者开展研究、学习深造、研修交流提供更多政策支持。要营造传承中华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广泛宣传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等研究成果,教育引导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更好认识和认同中华文明,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
(2022年5月27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中华文明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是由各民族优秀文化百川汇流而成。要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充分挖掘和有效运用新疆各民族交往的历史事实、考古实物、文化遗存,讲清楚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多民族聚居地区,新疆各民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血脉相连、命运与共的重要成员。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把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扬光大。
(2022年7月13日在新疆考察时的讲话)
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为我们保存3000年前的文字,把中国信史向上推进了约1000年。殷墟我向往已久,这次来是想更深地学习理解中华文明,古为今用,为更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提供借鉴。中国的汉文字非常了不起,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汉文字的维系。在这方面,考古事业居功至伟。考古工作要继续重视和加强,继续深化中华文明探源工程。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从未中断,塑造了我们伟大的民族,这个民族还会伟大下去的。要通过文物发掘、研究保护工作,更好地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2022年10月28日在河南安阳考察时的讲话)
亚洲是人类文明重要发祥地,孕育并保有着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为世界文明发展史书写了浓墨重彩的篇章。2019年,我在亚洲文明对话大会上倡议开展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4年来,各方积极响应、共同努力,在古代文明研究、联合考古、古迹修复、博物馆交流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为保护人类文明精华作出亚洲新贡献。
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联盟的成立,有利于加强亚洲文化遗产保护,深化亚洲文明交流,繁荣世界文明百花园,为人类文明进步贡献力量。中国愿在联盟框架下,同亚洲各国携手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交流,积极推动文化遗产领域国际合作,构建全球文明对话合作网络,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共同推动人类文明发展进步。
(2023年4月25日致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联盟大会的贺信)
博物馆有很多宝贵文物甚至“国宝”,它们实证了我国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要深入实施中华文明探源工程,把中国文明历史研究引向深入。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
(2023年5月16日在山西运城考察时的讲话)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优秀传统文化,自古就有开放包容、兼收并蓄的文化胸怀,中华文明历来赞赏不同文明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北京历史悠久,文脉绵长,是中华文明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的有力见证。中国将更好发挥北京作为历史古都和全国文化中心的优势,加强同全球各地的文化交流,共同推动文化繁荣发展、文化遗产保护、文明交流互鉴,践行全球文明倡议,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深厚持久的文化力量。
(2023年9月14日致2023北京文化论坛的贺信)
世界由丰富多彩的文明构成,中国是有着世界上最古老历史和文化的国家之一。中国愿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更紧密合作,不断提高遗产保护能力和水平,促进各种文明交流互鉴、包容合作,助力世界和平,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023年9月28日在会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阿祖莱时的讲话)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有关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论述的节录。
(来源:《求是》2024年第08期)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给“猎鹰突击队”全体队员回信,对他们予以亲切勉励。
习近平在回信中表示,我至今还清晰地记得10年前向你们授旗时的情景。得知10年来你们坚定举旗铸魂,苦练特战本领,很好完成了担负的任务,我感到很高兴。
习近平强调,特战部队肩负特殊使命,必须政治和军事都特别过硬。希望你们再接再厉,不断锤炼忠诚品格,加强实战化针对性训练,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战斗精神,努力锻造世界一流反恐特战劲旅,时刻准备为党和人民再立新功。
“猎鹰突击队”是国家级反恐拳头部队。2014年4月,习近平亲自向这支部队授旗,并作出重要指示。10年来,该部队牢记统帅嘱托,忠诚履职尽责,出色完成反恐维稳、联演联训、重大活动安保等一系列任务,在国际特种兵比武竞赛中获得20多项冠军,被中央军委表彰为“全军备战标兵单位”,先后有7人次获得全国全军表彰,10人次荣立一等功、17人次荣立二等功。近日,“猎鹰突击队”全体队员给习主席写信,汇报部队建设和遂行任务情况,表达当好反恐拳头、坚决履行使命的信念和决心。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月10日第01版)
4月9日,中国共产党和巴西劳工党第七届理论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和巴西劳工党名誉主席、总统卢拉分别向研讨会致贺信。
习近平在贺信中表示,202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23年1月巴西劳工党再次执政后,大力推动“加速增长计划”“新工业计划”等发展战略,致力于实现可持续全面发展。此次中巴两党以“加强执政党建设,探索现代化道路”为主题进行理论研讨恰逢其时,对加强执政党能力建设、探索符合自身国情的现代化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指出,今年是中巴建交50周年、中国共产党同巴西劳工党建立关系40周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共产党愿同巴西劳工党深化治国理政经验交流互鉴,推动各自党的建设和国家发展进步,为引领新时代中巴关系向前不断发展,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卢拉在贺信中表示,今年巴中将迎来建交50周年,这是双方朝着构建命运共同体目标开展交流合作、深化友谊的50年。去年,我与习近平总书记共同推动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迈上新台阶。巴中关系不仅对两国而且对全世界都很重要。我们将通过合作巩固联合国等全球治理传统机制,同时加强“77国集团和中国”、金砖国家和中拉论坛、“基础四国”等南南合作关键机制。巴西劳工党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劳工党高级干部考察团访华并出席中国共产党和巴西劳工党第七届理论研讨会,目的是同中共开展治国理政经验交流,并就共同感兴趣的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合作。我坚信,我们双方一定能找到更多汇合点和合作机遇。巴中两党、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交流将更加密切和卓有成效。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月10日第01版)
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 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第四条 国家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
第五条 国家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水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完善鼓励和支持节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强节水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应用,强化科技创新对促进节水的支撑作用。
第九条 国家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升全民节水意识和节水技能,促进形成自觉节水的社会共识和良好风尚。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编制全国节水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
节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等的用水定额(以下称国家用水定额)。组织制定国家用水定额,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用水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国家用水定额未作规定的,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额。地方用水定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国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国家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农业水价应当依法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的水价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并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对节水产品实施质量认证,通过认证的节水产品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条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禁止生产、销售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者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节水标准体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水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节水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建立节水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公布节水统计信息。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
国家对水资源短缺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耐旱农作物新品种以及土壤保墒、水肥一体化、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等种植业、养殖业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节水技术。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节水灌溉,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新建灌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已经建成的灌溉工程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快推进农村生活节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第二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以下统称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建设供水、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国家鼓励已经建成的工业集聚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统筹,将节水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第三十条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用水管网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建立供水、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采取措施控制水的漏损。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支持和推动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把节水作为推广绿色建筑的重要内容,推动降低建筑运行水耗。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发挥节水表率作用,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率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开展节水改造,积极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三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提高用水效率。
水资源短缺地区城镇园林绿化应当优先选用适合本地区的节水耐旱型植被,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严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水资源短缺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
第三十七条 沿海地区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沿海或者海岛淡水资源短缺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海水淡化水。具备条件的,可以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市政新增供水以及应急备用水源。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节水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水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节水服务产业,支持节水服务机构创新节水服务模式,开展节水咨询、设计、检测、计量、技术改造、运行管理、产品认证等服务,引导和推动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提供节水服务并以节水效益分享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
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专业化服务组织参与农业节水服务。
第四十一条 国家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健全水权交易系统,引导开展集中交易,完善水权交易规则,并逐步将水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四十二条 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四条 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节水责任制和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以及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3月21日第 15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2024年3月6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区域差异,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和环境质量底线,落实自然生态安全责任,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源头预防,系统保护。健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
——精准科学,依法管控。聚焦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精准科学施策,依法依规建立从问题识别到解决方案的分区分类管控策略。
——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提高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执行协同性。
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二、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制定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为重点,以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手段,以信息平台为支撑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坚持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级落地的原则,分级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省级、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充分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衔接,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
(二)确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基于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在大气、水、土壤、生态、声、海洋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把该保护的区域划出来,确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为主体,把发展同保护矛盾突出的区域识别出来,确定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和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实施一般管控。
(三)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聚焦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集成现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精准编制差别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提出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要求。因地制宜实施“一单元一策略”的精细化管理,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要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要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其他区域要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问题和风险突出的地方,要制定更为精准的管控要求。
(四)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共享。推进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强化对数据管理、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的支撑作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融合创新,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提升服务效能。
(五)统筹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在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动态更新,同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论证;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相应进行同步更新。
三、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支撑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服务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推动长江全流域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加强沿江重化工业水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防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上中下游地区差异化分区管控,优化黄河中上游能源化工和新能源产业布局,促进中下游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中的应用,建立陆岸海联动、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管控机制,引导传统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
(七)促进绿色低碳发展。落实国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要求,引导重点行业向环境容量大、市场需求旺盛、市场保障条件好的地区科学布局、有序转移。强化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管理,推进石化化工、钢铁、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完善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集中治污。衔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引导人口密度较高的中心城区传统产业功能空间有序腾退。优化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管理,鼓励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路径,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在保证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前提下,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项目建设。实施好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和光伏基地建设。
(八)支撑综合决策。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为地方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支撑。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作为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企业投资的引导,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依法依规设置公共查阅权限,方便企业分析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四、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九)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改善生态系统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强监测预警,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对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和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重点区域,分单元识别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治理差异化管控要求。
(十)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形成问题识别、精准溯源、分区施策的工作闭环,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防范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为高质量发展腾出容量、拓展空间。深化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强化流域内水源涵养区、河湖水域及其缓冲带等重要水生态空间管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陆海统筹推进重点河口海湾管理。综合考虑大气区域传输规律和空间布局敏感性等,强化分区分类差异化协同管控。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声环境管理,推动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用地布局协调。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模式,统筹地上地下,制定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和污染风险管控要求。
(十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精细化管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动态衔接,针对不同区域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特点,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实施分单元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选择典型地区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完善机制,形成政策合力。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研究落实以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为依据的差别化调控政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生态环境有关标准、政策等制定修订中。鼓励各地以产业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为重点,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改革试点,探索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五、加强监督考核
(十二)强化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托相关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并严格依法查处。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加强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推动限期整改。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十三)完善考核评价。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工作成效作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等的重要参考。
六、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常态化推进共享共用、调整更新、监督落实等事项,及时报告重要工作进展,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文件。
(十五)强化部门联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充分衔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共享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共同做好相关研究及试点先行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等有关工作,实施水资源差别化管理,合理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模,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联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利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的政策,并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执法协调联动。
(十六)完善法规标准。推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鼓励有立法权的地方研究制定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研究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划分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
(十七)强化能力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相关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专业化队伍。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资金保障。
(十八)积极宣传引导。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3月18日第 01版)
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事关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事关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事关巩固党的长期执政根基,对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为民服务,坚持专业化方向,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着力健全职业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激励保障,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敬业奉献、结构合理、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基本建立,能力建设不断强化,管理制度更加科学,激励保障机制愈加健全,关心关爱社区工作者氛围日益浓厚;社区工作者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作风全面加强,队伍结构持续优化,收入待遇合理保障,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切实增强,为民爱民、干事创业的精气神进一步提升。
二、健全职业体系
1.明确人员范围。本意见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产生;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市地级或县级统一组织招聘,街道(乡镇)集中管理,社区统筹使用。规范相关部门(单位)多头设岗招聘行为,此前招聘的在社区工作的网格员等专职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公开招聘规定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县级层面统筹原招聘部门(单位)相关人员经费予以保障。
2.严格政治把关。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吸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的人员进入社区工作者队伍。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书记,建强社区“两委”班子,做到政治过硬、敢于担当、善于治理、群众信任。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库,注重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培养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后备力量。
3.优化工作力量配置。各地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18人的标准配备,市地级或县级层面实行总量控制,定期动态调整。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鼓励就近就便、职住兼顾。积极吸纳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持续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规模、人口结构、工作任务等,对所辖社区配备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进行统筹调配。推动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干部到社区挂职或任职,探索建立新入职公务员到社区锻炼机制。
4.推动职业水平与岗位等级衔接联动。研究制定社区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科学评价社区工作者能力水平。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探索建立社区工作者能力水平与相关职业技能等级等的双向比照认定机制。着力建立健全梯次发展、等级明晰、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根据社区工作实际情况划分岗位类别,每类岗位依据岗位职责、社区工作年限、职业水平、学历层次等划分若干等级,岗位等级随着岗位晋升、社区工作年限增加、职业水平提高相应提升。省级或市地级层面明确岗位等级序列设置,建立省内互认机制,省内流动的,社区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加强能力建设
5.提升政治素质。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组织推动社区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政治训练,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增强社区工作者辨别政治是非、保持政治定力的能力。开展政策法规教育,引导社区工作者自觉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工作,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在社区落地见效。深化廉政教育,增强社区工作者纪律意识、规矩意识。
6.提高履职本领。强化履职能力培训,注重加强群众工作、组织动员、依法办事、矛盾调解、应急处突、协调沟通、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能力训练,提高社区工作者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突出实战实训,灵活运用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现场观摩等方法,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持续开展“社区工作法”典型案例征集和培训资源开发工作,推动互学互促。推行“全岗通”工作机制,培养“一专多能”的社区工作全科人才。建立“导师帮带制”。探索举办全国性、区域性社区工作者职业能力大赛。
7.增强服务居民群众意识。把服务群众、造福群众作为基层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教育引导社区工作者树牢为民服务理念,在情感上亲近居民群众、行动上服务居民群众,重点增强年轻社区工作者的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社区工作者用心用情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营造邻里和睦、社区和谐的良好氛围。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提振社区工作者爱岗敬业、担当作为的精气神,着力整治“躺平”行为,防止为居民群众办事敷衍了事、推诿扯皮。
8.健全培训机制。研究制定全国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建立健全省级以上示范培训、市地级重点培训、县级骨干培训、街道(乡镇)全员培训的分级培训制度,健全由初任培训、在职培训、专项工作培训、实践锻炼等组成的培训体系。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每年至少对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1次,对其他社区工作者每3年轮训1次,注重增强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优化培训课程课时设计,避免不接地气、缺乏针对性。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设立社区工作者培训基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工作者培训工作。注重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线上培训,市地级以上层面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师资库和资源库。加强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社会工作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积极开发社区治理和服务相关课程,鼓励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实习实践基地,实现教学培养与实践需求有效衔接。
四、完善管理制度
9.严格队伍管理。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上门走访、结对帮扶、代办服务、首问负责等工作制度。严格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请示报告制度。健全新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筛选机制,完善社区工作者罢免、解聘等退出机制,树立能进能出、优进绌退的鲜明导向。实行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完善社区工作者档案管理制度。
10.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县级层面制定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指导方案,考核内容以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居民群众满意度为重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调整岗位等级、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奖励惩戒机制,做好容错纠错工作,激励担当作为,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社区工作者有机会有舞台。
11.强化监督约束。开展经常性监督,完善社区工作者谈心谈话机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依规依纪依法查处损害居民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实行社区工作者职责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落实党务、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发挥居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加强居民群众对社区工作者履职的监督。探索开展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五、强化激励保障
12.落实薪酬待遇保障。市地级或县级层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参照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科学设定社区工作者薪酬构成和岗位等级薪酬标准,定期动态调整。除具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外,原则上由街道(乡镇)与社区工作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参与完成重大任务、抗击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的一线社区工作者,可按规定给予适当工作补助。
13.建立激励发展机制。注重从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对在社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满一届、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择优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特别优秀的,可进一步通过择优调任、换届选举等选拔进街道(乡镇)领导班子。按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作为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区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参加评选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鼓励和支持优秀社区工作者到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担任特聘导师。
14.营造关心关爱氛围。大力宣传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社区工作者的良好氛围,增强社区工作者职业认同感、归属感、荣誉感。关心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定期组织体检,通过多种形式帮助纾压解压。注重关爱激励社区“两委”兼职成员。开展重大节日走访慰问一线社区工作者和关心关爱退休社区工作者活动。及时帮助解决社区工作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创造良好工作条件和干事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
15.强化组织实施。坚持和加强党对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领导,把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工作部署。各级党委要建立党委组织部门统筹协调,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指导推动,政法、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完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各项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省级层面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指导,市地级和县级层面抓好相关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推动社区工作者选得优、留得住、干得好。地方各级政府结合基层治理和经济发展实际,将社区工作者相关经费依法列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
16.开展评估指导。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评估。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统计制度,完善相关数据库,动态掌握社区工作者队伍状况。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工作者能力建设,协同做好社区工作者职业标准开发等工作。
17.深化减负增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持续深化拓展为基层减负工作,让社区工作者有更多时间、精力为居民群众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规范社区组织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不得将社区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事项的责任主体,工作中需要社区协助的,社区工作者应当积极配合。统筹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和基层治理平台建设,实现基层数据信息一次采集、多方利用。加强对政务应用程序、政务公众账号、工作群组的规范化管理,纠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借调社区工作者;街道(乡镇)确需借调的,按程序报请县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批准。社区工作者要增强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把减负成效转化成办实事、解难题的服务实效。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月11日第01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前款所称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应当获得补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相关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财政纵向补偿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第九条 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中央财政按照下列分类实施补偿(以下称分类补偿):
(一)森林;
(二)草原;
(三)湿地;
(四)荒漠;
(五)海洋;
(六)水流;
(七)耕地;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
前款规定的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应当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分类确定,并连同补偿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分领域制定。
第十条 在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基础上,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实施分类补偿或者由地方财政出资实施分类补偿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落实资金。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明确转移支付的范围和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分类分级予以补偿,根据自然保护地类型、级别、规模和管护成效等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
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根据生态保护实际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第十五条 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下列区域开展:
(一)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
(二)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三)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
(四)其他按照协议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
第十六条 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
对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七条 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以下称补偿协议),明确下列事项:
(一)补偿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保护预期目标及其监测、评判指标;
(三)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保护责任;
(四)补偿方式以及落实补偿的相关安排;
(五)协议期限;
(六)违反协议的处理;
(七)其他事项。
确定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现状、生态保护成本、生态保护成效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
生态保护地区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本地区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需要直接补偿给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生态保护地区应当按照协议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生态受益地区应当按照约定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
因补偿协议履行产生争议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必要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决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执行。
第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后,根据实际需要续签补偿协议,续签补偿协议时可以对有关事项重新协商。
第四章 市场机制补偿
第二十条 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生态产品价值。
发展生态产业应当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促进生态保护主体利益得到有效补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培育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主体,充分发挥其在整合生态资源、统筹实施生态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推进生态产品供需对接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完善与生态保护补偿相配套的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功能,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绿色产品市场建设,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
第二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的宣传,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审计机关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以虚假手段骗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由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月11日第14版)
2023年5月30日,神舟十六号载人飞船成功发射,航天员景海鹏、朱杨柱、桂海潮驾乘飞船顺利进驻天和核心舱,在轨驻留5个月,先后进行1次出舱活动、1次太空授课,开展一系列空间科学实验与应用载荷在轨实(试)验,完成空间站“三舱三船”构型下的平台管理照料,于2023年10月31日安全返回。神舟十六号载人飞行任务,是空间站全面建成、载人航天工程进入应用与发展新阶段的首次载人飞行任务,首次由航天驾驶员、航天飞行工程师、载荷专家3种类型航天员共同执行任务,标志着中国航天事业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迈出新步伐,加快建设航天强国实现新突破,对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和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激励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昂扬斗志、团结拼搏,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具有重要意义。
神舟十六号载人飞行任务的圆满成功,凝聚着广大科技工作者、航天员、干部职工、解放军指战员的智慧和心血。景海鹏、朱杨柱、桂海潮同志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他们矢志报国、忠诚使命,不畏艰险、团结协作,向世界展示了强大的中国精神、中国力量。景海鹏同志4次执行载人飞行任务、3次担任指令长,成为执行载人飞行任务次数最多的中国航天员。朱杨柱同志坚毅果敢、勇于挑战,精心精细操作,成为我国首位执行载人飞行任务、开展出舱活动的航天飞行工程师。桂海潮同志艰苦训练、历经重重考核,光荣入选神舟十六号乘组,成为我国首位执行载人飞行任务的载荷专家。为褒奖他们为我国载人航天事业建立的卓著功绩,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给景海鹏同志颁发“特级航天功勋奖章”,授予朱杨柱、桂海潮同志“英雄航天员”荣誉称号并颁发“三级航天功勋奖章”。
景海鹏、朱杨柱、桂海潮同志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献身崇高事业的时代先锋,是探索宇宙、筑梦太空、建设航天强国的标兵模范。党中央号召,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受到褒奖的航天员为榜样,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大力弘扬“两弹一星”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自信自强、同心同德,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团结奋斗!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月19日第01版)
4月9日至10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晓晖前往泸州市、内江市调研。他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定用新的生产力理论指导发展实践,聚焦省委发展战略实施,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奋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必须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调研中,王晓晖听取了泸州市、内江市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情况汇报,对两地结合实际抓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肯定。他指出,泸州、内江作为老工业城市,要坚持工业兴市、制造强市,以新型工业化为主引擎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切实推动“四化同步”发展。目前,传统产业在两地的产业结构中都占支柱地位,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决不能忽视、放弃传统产业。要通过科技赋能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更好支撑高质量发展。位于泸州市纳溪区的四川泸天化股份公司,前身是国家“三线”建设时期的重要建设项目,近些年来通过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实现从濒临破产到绿色发展的蜕变。王晓晖在企业陈列馆驻足参观,听取企业发展历程、改革创新等情况介绍,走进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了解企业生产现状,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他对企业负责人说,你们坚持守正创新、推进转型升级的实践,说明传统产业只要找对路子就能实现“老树新绿”,要继续研发新产品、开辟新赛道,不断把企业做优做强,实现更好发展。在泸州白酒产业园区,王晓晖详细了解当地白酒产业整体发展及“智改数转”情况,步入泸州老窖生产车间、智能包装中心,察看生态酿酒生产线和灌装包装全流程自动化生产线运行;在合江县华艺陶瓷制品公司,他结合观看陶瓷产品展示和陶瓷生产工艺流程,了解传统酒瓷产业智能化改造情况,希望企业坚持传统与现代融合理念,进一步增强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他叮嘱地方负责同志,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整体谋划,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产业链,在抓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统筹好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不断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塑造更多新动能新优势。
四月的川南农村,春回大地、草木抽新,到处是一片春耕春管的忙碌景象。王晓晖深入泸县、隆昌市农业生产一线,检查春耕生产工作,了解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情况。泸县海潮环都市农业示范区和隆昌市内荣农高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积极推广“稻菜轮作”“稻虾共养”等模式,大幅提升了农业产出效益。王晓晖沿生产便道走进田间地头,与种粮农户详细算起产出收益账。他说,园区探索推广的这些模式,既能够保证粮食产量,又通过发展附加产业提高效益,有效带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让种粮农民持续获得更多收益。王晓晖强调,当前正是春耕春管的重要时节,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病虫害发生等情况,不误农时抓好小春作物收割、大春粮食播栽,加强田间管护,确保粮食实现稳产增产。在隆昌市界市镇五里村,王晓晖仔细察看改造后的乡村院落,了解人居环境整治、民居风貌改善、乡村治理等情况,要求学习运用好“千万工程”经验,扎实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让广大农民群众就地过上现代文明生活。泸县先后承担全国两轮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王晓晖听取相关情况介绍后强调,推进农村改革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法宝,要通过试点找准解决问题的办法,进一步完善机制,为面上工作提供借鉴。特别是在改革过程中,要始终把农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通过改革让他们有更多获得感。
调研期间,王晓晖还听取了泸州市、内江市全年经济发展目标任务设定和一季度经济运行情况汇报,对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他指出,开年以来,各地各部门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劲头拼经济、搞建设,推动各方面工作实现平稳开局,经济运行总体保持回升向好态势。现在已经进入二季度,要继续保持定力、加力加劲,进一步锻长板、补短板、扬优势,做好抓项目、促投资、扩消费、惠民生等重点工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集中精力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为完成全年既定目标任务不懈努力。
(来源:《四川日报》2024年04月11日第01版)
王晓晖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四川是西部经济大省、人口大省、资源大省、农业大省,是我国发展的战略腹地,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维护国家安全使命特殊、责任重大。近年来,四川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筑牢新时代新征程四川现代化建设安全之基。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引领我国国家安全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彰显出强大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特别是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安全理论和当代中国安全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战略文化结合起来,提出一系列具有原创意义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断丰富和发展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党的十九大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并写入党章,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党的二十大把国家安全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专章部署,从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标志着我们党对国家安全基本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新高度,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
10年来,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擘画、亲自指挥、亲自推动下,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科学指引下,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了从分散到集中、迟缓到高效、被动到主动的历史性变革。国家安全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和加强,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主席,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国家政治安全得到坚定维护,顶住和反击外部极端打压遏制,推动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深入开展涉台、涉疆、涉藏、涉海等斗争,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国家安全体系现代化有力推进,不断健全国家安全体系框架,构建起国家安全战略体系、法治体系、政策体系、宣传教育体系等“四梁八柱”;建立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了上下贯通的国家安全工作总体格局。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显著提升,国家安全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我国成为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
10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总体国家安全观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是我们党成功维护总体国家安全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经受住了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风险考验,彰显出强大生命力,是指导新时代新征程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战略思想和科学行动指南。
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特别是维护国家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定用以指导四川国家安全工作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高度重视、对四川人民深切关怀,多次到四川考察调研、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四川发展指引航向、擘画蓝图,特别是2023年7月在四川考察时,强调“四川是我国发展的战略腹地”,明确赋予四川“两高地两基地一屏障”和“一极一源”的使命任务,对维护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提出明确要求。在维护科技安全方面,要求四川在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上同时发力;优化完善创新资源布局,努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着力打造西部地区创新高地。在维护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要求四川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上精准发力;依托制造业的独特优势,积极服务国家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强化粮食和战略性矿产资源等生产供应,打造保障国家重要初级产品供给战略基地;构筑向西开放战略高地和参与国际竞争新基地。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要求四川在推进乡村振兴上全面发力;更好扛起粮食、生猪、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责任;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在维护生态安全方面,要求四川在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上持续发力;把生态文明建设这篇大文章做好;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等等。这些重要指示既有推动发展的战略安排、又有抓好安全的重大部署,既有深刻的思想指引、又有科学的方法指导,蕴含着总体国家安全观特别是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大思想,为四川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
四川地理位置特殊、历史文化多元、社会因素复杂、发展任务繁重,全国存在的潜在风险四川基本都有,同时还有自己的特殊情况,维护国家安全面临多重考验和挑战。我们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用总体国家安全观统揽和指导四川国家安全工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鲜明提出“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的工作总思路,把“保安全”作为底线要求来谋划部署推动。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强调要统筹抓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防范化解各领域重大风险,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省委十二届三次、四次全会分别重点研究“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和“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扎实推进城乡融合发展”问题,强调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对服务国家建设具有完整性先进性安全性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综合提升基层安全保障能力等作出安排部署。同时,我们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地方国家安全力量布局,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国家安全地方性法规,切实维护政治安全,扎实抓好重点领域安全工作,我省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为新时代新征程四川现代化建设实现良好开局提供了有力安全保障。
三、紧扣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扎实抓好四川国家安全工作,努力以“一域之稳”为“全局之安”作出新贡献
没有国家安全,一切都无从谈起。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四川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坚定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特别是维护国家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四川现代化建设推进到哪里、国家安全工作就跟进到哪里,紧扣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为维护国家安全贡献更多四川力量。
始终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这是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是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保证。我们将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坚持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安全工作条例》和《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规定》,切实履行国家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关于国家安全各项决策部署在四川不折不扣落地落实。结合党中央新部署新要求,每年制定国家安全责任制督查考核实施细则,将履行国家安全责任制情况作为巡视巡察、绩效考核、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推动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把国家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坚定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是新时代国家安全的根本立场。我们将时刻牢记初心使命,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维护人民安全。一方面,坚持国家安全为了人民,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为全省人民创造良好发展条件和安定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坚持国家安全依靠人民,始终将人民作为推动发展和维护安全的根本力量,全面加强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巩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不断汇聚起共促发展、共护安全的强大合力。
坚决守住安全发展底线。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必须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我们将始终把维护政治安全放在首位,准确把握政治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统领地位,坚定维护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坚持发展和安全两个目标有机融合,把发展和安全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做到协调一致、齐头并进,实现高水平的良性互动。扎实维护各领域安全,尤其是针对四川实际采取正确策略和科学方法,统筹做好传统领域安全和非传统领域安全。
切实提升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能力。我们将树牢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快建设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从重点环节着力,完善体系支撑。加强统筹谋划,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协同高效、法治思维、科技赋能、基层基础,全面系统增强维护各领域安全的能力,有效防范、管理、处置各类国家安全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人民安宁。同时,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队伍建设,按照“四个绝对”标准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强化政治引领,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不断增强风险防控能力,着力打造一支坚强的国家安全干部队伍,为推动四川国安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月18日第11版)